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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简析招投标中的制度缺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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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2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简析招投标中的制度缺陷
郭姿炬
  朱镕基同志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发生在四个领域:国有土地转让、企业兼并重组、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其中,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制度缺陷,使得大量国有资产通过种种非法途径流入犯罪分子的口袋。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等方面存在着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种种漏洞: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制度未能有效实施,无施工资质的企业也能抢到重要的施工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合谋虚报工程造价;发包方负责人大权独揽,缺少监督制衡,极易被承包方买通。
  位于河北省燕郊的三河电厂,作为“九五”期间的重点工程,由国家投资40多亿元兴建。1998年,三河电厂的通信工程本已决定由本厂下属的有资质的企业施工。一家名为“中兴恒日”的公司根本不具备施工资质,但其副总经理杨建民四处活动,竟让原三河电厂个别主管领导擅自更改集体决定,从而拿到了这项工程的施工承包权。
  据政府物价部门评估,三河电厂通信工程的造价加上合理利润仅117万元,然而发包方原电厂个别主管领导与承包方杨建民合谋虚报工程造价,该项目竟以总标的367万元签约。内外勾结、蓄意加大工程造价,为日后侵吞国有资产埋下了伏笔。
  ——违法转包工程难以控制,逃避监控易如反掌;工程建设疏于管理,监管形同虚设,贪污、挪用公款不能受到制度的有效遏制。
  作为经理人,杨建民知道在本企业内染指工程款不甚方便。于是,他将工程违法转包给自己朋友的私营东方信通公司,这家公司同样不具备施工资质,又将工程“委托”给杨组织施工。经过这么几个倒腾,杨便从两个渠道攫取了大额工程款:他从东方信通公司拿到了118万元三河电厂支付的工程款,注册了自己的私人公司;又从中兴恒日公司拿到了工程款近200万元,其中132万元被用于购买个人高档住房。
  侵吞工程款之所以一路畅通,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制度缺陷直接相关。据办案的检察官反映,中兴恒日公司缺少对权力的制衡、监督制度,公章、法人名章、财务章都归一个人使用,会计监管名存实亡,再加上三河电厂厂务不公开、不透明,谁都弄不清国有资产的流失状况,这些漏洞极大地方便了合谋蓄意侵占国有资产的不法分子。
  ——工程承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处罚,然而,涉嫌与工程承包人合谋侵吞国有资产的发包人,现行法律却没有特别有效的办法对其加以追究和制裁。这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一个疏漏之处。
  2001年8月,三河市检察院以挪用和贪污公款罪对杨建民提起公诉,三河市法院一审判处杨建民有期徒刑18年。2002年2月,廊坊市中级法院二审终结,裁定驳回杨的上诉,维持原判。然而,向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杨某发包工程,并合谋加大工程造价让杨牟取非法巨额利润的发包方原负责人,却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考虑到全国每年都有数十万个工程发包、承包,因发包人的违法犯罪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想必是一个天文数字。
  据法律专家分析,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众多罪名,可是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工程发包人以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一项专门的罪名。因此,法律和制度的疏漏,亟待通过修改现行《刑法》或者《招标投标法》加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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