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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 搬石砸脚——透视上海一起法学专著著作权纠纷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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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2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恶意诉讼 搬石砸脚
——透视上海一起法学专著著作权纠纷案
杨金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离奇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两名法律教师为两篇法学专著的署名打起了官司。法院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取证,终于发现这起名为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实质上是恶意诉讼。
“罕见学术腐败”真伪难辨
2001年6月,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的法律教师史鹏程(化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校长于申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海关权利的法律思考》、《论海关权力》两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0元。
一个月后,26岁的史鹏程与年过半百的于申校长第一次对簿公堂。史鹏程当庭慷慨陈辞:“本人花费近一年心血,到全国各地考察研究,独立完成了近30万字的法律著作。不曾料到,其间被告凭借权势,借口对创作进行‘指导’,获取部分文稿,未经本人同意,以个人名义在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了上述2篇论文,甚至未对正文做任何修改,事后也未向本人作任何说明。”
史鹏程在诉状里强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揭露这起罕见的学术腐败案件,我愤而提起诉讼。”
出人意料的是,身为被告的于申并不否认两篇论文确由史鹏程所写,也不否认史曾将文章送自己修改。但是于申辩称,自己在浏览之后,仅向原告提供了一些相关的学术刊物,并作了点评。事后,于申发现发表的文章只署了自己的名字,遂向史鹏程了解,史鹏程私下解释:因数次投稿未中,故改用校长的名义发表。对此,于申虽有不满,但仍采取宽容态度,并将原告不肯收取的稿费上交了学校纪委。不过,于申向法院递交的书证略显苍白,仅有在另外一些杂志上发表的上述相同两篇论文的复印件,署名也只有于申一人。这究竟是一起剽窃他人成果的侵权案件,还是一起冒用权威摘取学术成果的民事纠纷?是于申搞学术腐败,还是史鹏程倒打一耙?一切都在迷雾之中。
信封笔迹成“呈堂铁证”为搞清事实真相,法庭决定进一步调查取证,而突破口就是:核对笔迹。
艰辛的调查历时近4个月。功夫不负有心人,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的《政治与法律》杂志编辑部,向法庭回复了一个保存良好的投稿信封。这是一份极有价值的书证,法庭迅速通知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对信封上的笔迹进行辨认质证。
2001年12月14日,此案再次开庭。原告史鹏程没有到庭,代理人向法庭表示:信封上的字迹不是原告本人所写,认为笔迹与于申笔迹有相似之处,请法庭向他核实。于申同时针锋相对地提出:他曾请专家进行过鉴定,信封有90%的可能是原告的笔迹,请求法庭送至权威的司法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基于这种情况,法庭宣布:鉴于原告史鹏程因病未能出庭,要求其代理人将庭审质证情况告诉他本人,将书证材料交由他确认,并把法庭归纳的情况告知史鹏程,请他向法庭作出合理解释。
2002年初,法庭收到了史鹏程的一封致函,信中表示:信封是自己在特定情况下应被告要求书写的,其后被告将该信封邮寄发出。信封出自谁人之手,至此真相大白。
与史鹏程的致函同期而至的是一份撤诉申请:“考虑到证据尚有不足,进一步补充证据需要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特申请撤诉。”但法庭对他的撤诉请求未予准许。
“证据推理”推出“恶意诉讼”
信封发现之后,案件的争议归结为:以这个信封向杂志投稿的究竟是原告史鹏程还是被告于申?法庭在这里运用了“间接证据推理”。除投向《政治与法律》的信封外,法庭还获得了4家杂志社回复的投稿原稿。这4份稿件不仅内容基本一致,而且表面特征也高度一致,已经远远超出偶然巧合的范畴,可以推定4份稿件出自一人之手。其次,虽然史鹏程称投稿信封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应被告要求”书写,于申利用该信封邮发,但这种解释既不符合常理,又缺乏证据支持。
2002年仲夏,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史鹏程仍以身体状况不佳为由,未到庭参讼。被告于申向法庭做了最后陈述:“作为校长和学者,我完全没有必要剽窃自己学校青年教师的作品来沽名钓誉,而败坏自己的名誉。现在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史鹏程为何要将自己的校长告上法庭?原来史鹏程在校期间为自己出书,曾冒用单位名义在外搞征订,违反了学校财经制度。被发现后,经校领导讨论对其做了处分。案情原委,由此真相大白。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这起由原告恶意诉讼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史鹏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学法“玩”法的史鹏程,终究在法律的正义面前败下阵来。一审判决后,史鹏程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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