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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规范基金运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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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24
第4版(要闻)
专栏: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规范基金运作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上午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厉以宁在作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时说,为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依据,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尽快制定和出台基金法十分必要。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优先的投资选择。我国基金业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特别是经过近5年的规范发展,已初具规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制定基金法,规范基金运作,能够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为体现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二是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三是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四是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宗旨,草案针对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禁止违规关联交易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基金收益、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以及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财务状况资料等权利;二是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产从事投资、不得利用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欺诈活动等;三是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活动当事人应当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四是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此外,草案还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兼职限制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反本法的民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共十一章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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