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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确保法院判决、裁定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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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24
第4版(要闻)
专栏:

刑法解释确保法院判决、裁定执行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裴智勇报道:针对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和一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受阻的现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今天就此作出说明。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所规定的“裁定”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仲裁决定、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这些裁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行为,也应当明确法律责任。对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将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胡康生的说明,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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