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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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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24
第2版(要闻)
专栏:

  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姜春云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本报记者 傅旭
  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报2001年12月30日第六版全文刊登),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这部法律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姜春云,请他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是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已经载入宪法,必须长期坚持。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长期不懈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30年来计划生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既坚持了立足本国国情,又注意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相衔接;既坚持了国家指导、群众自愿原则,又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规定了适当的制约措施;既对地方过去的实际做法给予必要的规范,又给地方因地制宜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留有余地。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确保计划生育政策长期稳定,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制轨道,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点是什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同时,面对新的形势,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部法律对国家的生育政策,各级政府、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保障措施,违反计划生育应承担的责任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核心内容,准确表述我国的现行生育政策是一个关键性问题。现行生育政策是经过近30年实践逐步形成的,是行之有效的。这次立法保障了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松。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多年来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是现行生育政策所确定并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对某些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的照顾。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都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实行了多年,既符合国家现行生育政策,又符合群众愿望,保证了国家人口计划的顺利完成。考虑到各地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该法授权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作出规定。
  (二)各级政府、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任,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与义务计划生育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涉及方方面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在计划生育中所担负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同时,对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规定了法律保障。这些规定,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该法还对公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也有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这些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保障和违反计划生育应承担的责任坚持国家指导,公民自愿,是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规定了一系列奖励保障措施:一是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给予奖励。二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公民晚婚晚育,给予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是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等。
  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了必要的制约或者制裁措施:一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以补偿因多生而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是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行为,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有关部门还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在该法正式实施之前,各级、各部门、各有关方面有大量工作要做。首先要搞好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一部关系千家万户、与全体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而且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些人存在这样那样的疑虑和猜测,所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大力、全方位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务使广大群众了解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性,正确理解掌握这部法律的基本规定,并自觉地贯彻实施。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第二是抓紧做好对有关人员的培训。这部法律的实施,要靠各有关部门和全体计划生育工作者依法办事,积极开展工作。这就要求对政府有关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水平。第三是要加强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一些具体规定授权给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和地方人大要依照该法的规定,对原有的法规,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制定具体办法的抓紧制定办法。要在2002年9月1日前,完成配套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以保证该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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