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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制度建设的时代精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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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21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创新:制度建设的时代精神
  一凡
  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在诸多创新中,制度创新居于基础和保障地位。
制度作为人为设定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制约性规则,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伴随着它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制度的积极变动和替换,是制度发展的主要标志。我国的改革过程,实质上就是党和政府推动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新的制度被构造、旧的制度被调整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建立完善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体制。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正是由于始终坚持了制度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得以不断发展。面对全球化的挑战,各国之间竞争日益加剧,要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关键在于要不断创造有利于竞争的制度环境。如果在制度建设上不能循势而变,甚至简单地搞“萧规曹随”,就必然会在全球化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制度建设中,把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是历史的必然,是一种时代精神。
制度创新必须坚持市场取向,从根本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降低制度和管理的成本,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此,在制度建设中,需要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角色主要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政府的职能应当限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首先,应当大幅度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对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提供平等机会,消除政府对市场过多干预的诱因和基础,使企业成为自主的市场主体,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其次,对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应当在明确管理标准、管理规则的前提下,重在加强事后监管,并通过建立健全保证市场规则高效运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严惩违反经济规则的行为,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性、积极性。第三,要改变社会力量比较孱弱、作用不足的现状,政府要逐步淡出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领域,培育和壮大社会自律机制。要节制立法对社会的过度干预,充分利用并发挥行业自律、习惯规则等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不能事事都求助于立法。
制度创新必须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在制度建设中,既要维护政府权威,更要严格责任;既要明确公民的义务,更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以规范、制约、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制度创新还必须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深刻的改革,切实调整现行部门设置过多、上下职能趋同的行政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要通过调整权力布局、精简办事环节,以方便基层、方便老百姓,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益。
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止境,制度创新也没有止境。从总体上看,制度创新将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善于把握客观情况的变化,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使之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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