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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 与国际贸易相关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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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30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
与国际贸易相关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如何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司法解释共12条,主要就适用范围、诉权保护、管辖、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表示,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已受理了一些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而如何审理这些案件却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我国法院承担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的基本态度,将进一步促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得到履行。
  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我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而是通过修改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来实施。所以,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等。也就是说,个人和企业不能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向法院起诉和抗辩,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不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依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法院审查被诉的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既包括事实审,又包括法律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职权;(五)是否滥用职权;(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七)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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