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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瞄准“执行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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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0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观点

  刑法解释瞄准“执行难”
  本报记者 裴智勇
  “执行难”危害匪浅
  “执行难”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大难题。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及时得到执行的生效法院判决,人们称之为“法律白条”。
  这些“法律白条”极大地妨碍了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信用。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宪林介绍,“执行难”在经济生活中反映非常强烈。前些年全国企业间相互欠账曾达数千亿元,里面有很大部分属于“法律白条”。在今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纷纷呼吁解决“执行难”。全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赵黎明说,对于民营企业,现在怕的不是打官司,而是官司打赢后判决执行不了。一些案子往往一拖几年最后不了了之。
  据调查,导致“执行难”的原因除被执行人确有困难外,相当大的部分是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拖欠债务,拒不执行。
  按理说,法律对此已有规定。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长期以来,因该条规定过于简略,适用起来极为不便。尽管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加强执行力度:有的法院设立了执行局,配备人员,增加经费;有的法院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的制度;北京市一中院还借助网络媒体公布未结执行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
  解释规定“五种情形”
  有关部门调研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313条的适用碰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介绍,由于对刑法第313条所规定的“裁定”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仲裁决定、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有不同认识,影响了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这些裁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行为,法律责任也不明确。
  针对这些情况,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常委会议8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该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该解释列举了“五种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第一种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二种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三种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四种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五种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五种情形还分别规定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国家工作人员妨碍执行的责任。
  解释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四种情形规定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方方面面读“解释”
  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引起了各方关注。在充分肯定解释作用的同时,大家提出不同的解读。种种意见,或许能够在执行解释时起到参考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振怀等一些委员说,在解决“执行难”的同时,要关注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则说,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判决很多不能及时执行,使诚信无法保证。没有诚信的国家,就无法实施市场经济。因此刑法解释非常必要。束怀德委员说,“执行难”是个复杂问题,这个立法解释至少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特别是对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有威慑。
  对于这个解释,法院方面人士也有自己的观点。北京市高院执行庭的雷运龙表示,该解释使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担保人、协助执行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加大执行力度提供了保证。但他表示,在实践中,追究第313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要检察机关起诉,程序繁琐。立法机关是否可考虑简化这类案件的程序。
  有人建议借鉴外国的做法:法院是审判机关,就只管审判;判完后,由警察去执行。因为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是法院既判决又执行,法院不堪重负,也有的法院在执行中搞地方保护主义。
  还有法律学者建议:除这个刑法解释外,再制定一个专门的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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