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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岂能大于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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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0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人情岂能大于法?
王比学
  过去我们总是抨击权大于法的现象,现在看来有的地方人情有时也大于法律,庄严的法律竟抗争不过人情。这种现象应引起警惕。
  据报道,广东发生了这样一起怪事:一起一、二审法院本已做出判决的债权债务纠纷,在两位曾担任过当地政法机关重要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的“高度重视”下,本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被撤销,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资格也被剥夺。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这起抗争七年的“人情案”才尘埃落定。
  此案之所以拖了七年,可能有其复杂的原因,但其中两个因素无疑起了很大作用:一是某些老领导的人情确实起了微妙的作用;二是个别执法者心中的天平发生了倾斜。
  老领导之情、亲戚之情、朋友之情、同学之情……以人情干预法律,说到底还是一种权力的异化。为了顾及某些人的面子或讨亲朋好友的欢心,而以牺牲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律的悲哀。中国是个重人情的国度,但法不容情,对于那些徇情执法者而言,不知他们是否想到,如果真给说情者“关照”的话,轻则犯错误,重则触犯法律。因此,作为一名头顶庄严国徽的执法者,一边是推卸不掉的人情,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孰轻孰重理应分清,任何时候都应树立人情不能代替法律的信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基层法院考察时,多次强调要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去年5月就明令禁止法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打听案件和说情。有的法院为了杜绝说情风,实行了“说情公开制度”,即不管什么人批条子都要在合议庭和审委会公开说明,法院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虽然这种举措不一定能堵住说情风,但它至少能减少一些外界对审判过程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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