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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法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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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2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拖欠工资法不容
罗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这就明确了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全额发放,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的法定职责和公民的权利是不相同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可以放弃;而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就只能不折不扣地履行,不能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履行或放弃,否则就构成失职或渎职。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这其中所指的工资报酬当然是指教师的工资总量,而不是教师工资的某一部分。因此,拖欠教师工资,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从教师这方面看,是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教师工资拖欠问题,说到底是法律问题,是政府没有依法行政所致。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我国依法行政中的突出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主要是指一些地方的领导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判断一个地方是不是实行法治,不光要看老百姓是否守法,更重要的是要看当地政府是否依法办事。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才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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