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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紧个案监督之剑——宜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个案监督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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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23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握紧个案监督之剑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个案监督纪实
  徐萍 马明和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重要职权。近两年来,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的实践证明,人大实施个案监督,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
  监督——为民讨回公道
  “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既是监督个案的重要渠道,也是履行人大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是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个案监督中得出的深刻体会。两年来,他们就是抱着这个信念,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使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宜昌市夷陵区小峰乡的20多位村民自2000年10月以来,多次给市人大常委会写信和上访,要求纠正夷陵区法院的违法办案行为。村民们反映,夷陵区法院在协助该区公路规费征稽所征收该村个体司机卢军拖欠公路规费时,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强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违法对陈强等3名案外人进行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案非常重视,主任会议两次听取案情汇报,要求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严肃处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两次赴夷陵区人大常委会了解案情,责成市中级法院和夷陵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此案。经过半年的工作,夷陵区法院撤销了对陈强等3名案外人的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决定。事后,上访的老乡们给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寄来了热情洋溢的感谢信,感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
  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个案监督中深刻认识到,“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法律监督,意义非同小可。案件办得好,产生的正面影响就大,有助于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反之,就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形象,使群众对司法机关丧失信任,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000年7月,群众举报秭归县邮电局原局长李学才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情妇吴述娟共同贪污公款11.5万余元,李还单独贪污公款2500余元。秭归县法院在1999年12月一审判决仅认定李、吴分别贪污2.7万余元、4.5万余元,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消息传出,秭归县邮电系统的职工反应强烈,认为秭归县法院轻判,纷纷向省、市有关部门投诉。
  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案十分重视,责成市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此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意见,市检察院查清了二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指令秭归县法院再审。2001年4月,秭归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判决:认定李学才系主犯,吴述娟系从犯,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学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吴述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监督——为司法机关撑腰
  几年来,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司法机关既要“揭短”,又要“撑腰”的工作原则,积极为司法机关创造宽松的执法环境,使司法机关深刻认识到,人大的个案监督不是“找茬子”、“添麻烦”,更重要的是关心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工作,从而增强了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宜昌市点军区点军乡农民王文喜夫妇因对点军区法院判决王文涛(系王文喜胞兄)诉王文喜房屋侵权纠纷案,王文喜败诉不服,三年来先后数十次上访,并多次哄闹法庭。市人大常委会支持点军区法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论证有无再审的必要。通过听证,表明点军区法院在审理执行该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文喜夫妇依法采取强制迁出房屋及对王文喜之妻闵承菊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无不当,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经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同志反复给当事人做说服解释工作,终于使王文喜夫妻停访息诉。
  市劳动系统职工钟泽玉因其子伤害他人一案,对市检察院法医鉴定不服,连续四年到处上访。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及时致函市检察院要求认真查证。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早湘亲自过问这件上访案件,先后组成三个调查组对钟泽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多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证实市检察院法医鉴定结论并无不当。经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说服解释,钟泽玉终于停止了长达四年的缠诉历程。
  监督——执法违法者必究
  2000年初,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一个区法院经济审判庭原副庭长岳某某违法办理陈继、黄继莲(女)离婚案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及时致函市中级法院,要求调查事实,严肃处理。经市中级法院调查确认,岳某某1997年3月私自受案后,采用独任审判主持调解,自行签发调解文书。以后,案件当事人对小孩抚养问题提出反悔,事隔半年,岳某某才通知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变更了小孩抚养关系。在未收回原调解书情况下,岳又重新印制调解文书,而黄继莲却没有收到该调解书。1999年9月,黄得知陈再婚后,遂状告陈重婚。新闻媒体以《姐妹共“夫”》为题,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曝光。在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市中级法院给予岳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通报全市法院系统。
  2001年6月,三峡总公司大三峡旅行社向市人大常委会投诉,有6名游客开着宜昌市公安局的警车到三峡坝区坛子岭参观时,态度蛮横,拒不购票,经劝说才买了3张门票,并辱骂景点工作人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即要求市公安局认真调查处理此事。经调查,证实旅行社反映的情况属实,车上6人,是夷陵公安分局刑警刘某某及其亲友。夷陵公安分局对刘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刘本人也作出了书面检查。夷陵公安分局还及时派员与刘某某一起来到大三峡旅行社当面赔礼道歉,挽回不良影响,得到了对方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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