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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毅受贿一审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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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07
第4版(要闻)
专栏:

  王乐毅受贿一审被判刑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受贿案今天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乐毅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其受贿财物。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1998年,王乐毅在担任大连海关关长、海关总署副署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理辽宁奔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违规进口汽车案、深圳惠威工贸有限公司走私毛豆油案以及办理大连万国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办公用品保税申请、哈尔滨市新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进口电梯免税等事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款物价值人民币56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乐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乐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能检举他人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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