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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 山东对市县党政领导实行“票决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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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07
第4版(要闻)
专栏:

  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
山东对市县党政领导实行“票决制”
本报济南9月6日电 记者宋光茂报道:日前,山东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研究制定了市、县党政“一把手”任用的新规定。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将分别由省、市委全会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从而实现了由原来的任命制或拟任制向“票决制”的转变。
  今年6月,山东省委八届一次全会在决定淄博市党政正职人选时,首次试行了这一办法。随后在青岛等市和省公安厅等25个单位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试点,并正式出台了《关于任用市、县党政正职实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省辖地级各市市委书记拟任人选、市长的推荐人选,由省委常委会等额提名,省委全会进行审议、表决。各县(市、区)委书记拟任人选、县(市、区)长的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经省委组织部考察同意后,市委全会进行审议、表决。
  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市、县(市、区)党政正职的任用,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或闭会期间征求意见时,参加表决或被征求意见的委员应当达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获得超过应到全委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票的或征求委员意见获半数以上同意的,党委常委会方可作出任用决定。全委会成员如反映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影响任职的,应暂缓表决或暂缓作出任用决定。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是全委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或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时,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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