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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间投资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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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09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企业论坛

  让民间投资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王元京
  这里所讲的“民营经济”或“民营资本”相对于国有经济或国有资本而言,除私人资本外,还包括属于公有制的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或集体资本,以及用股份制等方式组织起来的民间资本。
  由于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不可能取代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但民营经济可以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特别是某些地区性基础设施,近期应重点鼓励民营经济主体进入。这些领域包括:由国有单位垄断经营但效率不高、供给满足不了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如城市供水、公共交通等;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可以兼得的基础设施,如植树造林、防沙治沙等;原来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现在随着经济发展能够和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设施,如地方电站、港口、机场等。
  民营资本可采取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北京计划在“十五”期间投资1800亿元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其中900亿元用于修建地铁、轻轨,政府投资只能解决20%左右。据悉,北京已经出台了《鼓励个人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办法》,准备大量吸引民营资本参与。
  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招标投标、选择项目法人的方式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可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BTO(建设—转让—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领域。长沙市急需修建水厂,但市政府财力有限,在对外招商引资未成功的情况下,大胆吸引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第八水厂,取得了成功。
  盘活存量资产对吸引民营资本十分重要。对于已经建成的市政项目,可以通过转让给包括民间投资者在内的其他投资主体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筹集新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政府可以转让整个项目,如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设施的经营权向民间投资者有偿出让;也可以是转让某个市政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如供水、燃气、公交等较大企业的部分股权向民营投资者有偿转让;还可将公用设施的一些无形资产,如桥梁命名权、各种广告位置等,以公开拍卖等方式引入民营投资。
  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长,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益尤为重要。如我国首例以民营经济为主、投资2.5亿元、运用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其资产价值已达11亿元,但获得地方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名流公司在大桥收费、配套设施经营权等方面受到来自某些部门的限制,没有再获得后续投资项目。这说明要保障民营投资权益,还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解决政策的统一性和完备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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