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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同工失业后经济补偿金不能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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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09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职工热线

  农民合同工失业后经济补偿金不能少编辑同志:
  我们是天津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农民合同工。20世纪80年代初在这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去年,公司改制要每个员工入股1万元。我们未能如期交纳股金,公司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我们认为,失业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说我们已从社保机构那里领了生活补助费,就不再给经济补偿金。公司这么做对不对?
天津 高安 孙玉新高安、孙玉新同志:
就你们提出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据介绍,你们虽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但《劳动法》规定,只要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就应该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调整范围。同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你们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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