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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优良的作风贯彻落实《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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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10
第11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以优良的作风贯彻落实《条例》
  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书记 崔国潮
  坚强的党性是确保《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要始终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执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选人用人。三是坚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四是坚持立党为公。作为地方党委选人用人的第一责任人,要牢牢记住权力是党和人民给予的,在选人用人的全过程都要出以公心,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做到为党的事业选人,而不是仅仅站在自己的位置上选“搭档”。
  优良的作风是推进《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只有用好的作风选人,才能选出作风好的人。在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上,地方党委负责人还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要具有“一把手”的胸怀。“一把手”本身要具有“唯才是举、见贤思齐”的风度,还要具备客观考察和评价人才的能力,在选人上做到不拘一格、择优使用,切忌凭个人好恶或片面地看干部。必须自觉地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放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党的建设需要的大环境中去思考、去谋划,这是认真执行《条例》的思想基础。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进一步扩大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民主,而且要求更加严格、规范,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二是在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权力加大制约的同时,也相应地分担了“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其实无法承担的“无限责任”,更加直接地体现了权、责相统一的原则。
  要强调科学、进步的意识。在选人用人上要具备较强的科学、进步意识,这应该成为地方党委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条例》从扩大民主、严格程序两个方面克服了过去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难以避免的随意性,为进一步促进干部选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创造了条件。
  要有与时俱进的进取精神。在全面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要善于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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