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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诉书看法制理念——记昆明市检察机关司法文书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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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11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走检察基层 看执法作风

  从起诉书看法制理念
——记昆明市检察机关司法文书改革
本报记者 张帆
“被告人××无视国法,丧心病狂,绑架人质后予以杀害,手段极其残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被告人××气急败坏,恼羞成怒,于×年×月×日窜入×家中进行纵火,导致××住宅区20间住房被毁……”,“被告人××利令智昏,伙同被告人××对×银行实施抢劫……”
15年前,当周和玉还是一名助理检察员的时候,就能十分熟练地使用这套话语起草起诉书。今年5月,担任昆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周和玉主持了昆明市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改革,要求法律文书必须使用“法言法语”,将“气急败坏”、“恼羞成怒”、“丧心病狂”等词句从法律文书中清除。此举在国内司法界、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
“摈弃含义模糊,主观色彩浓烈,甚至是带有侮辱意味的词语,首先是基于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的考虑。”周和玉解释说,“犯罪嫌疑人虽然涉嫌犯罪,但其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应受侵害。过去的起诉,我们习惯于用道德或政治的眼光去做判断。”
使用“法言法语”只是昆明市检察机关司法文书改革的一个内容。周和玉介绍说,此次司法文书改革是一次从观念到实践、从程序到实体的革新探索。具体而言,就是要体现检察职能公开、明确检察职能和贯彻无罪推定三原则。
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朱彬彬介绍说,改革前后两种不同“版本”的起诉书,差异十分明显。在昆明市检察院6月14日所做的一份起诉书里,检察机关详述侦查、审查、退侦和起诉时间使公诉程序公开化,而过去的起诉书中基本不提及这些内容。
法理论述的欠缺,事实与证据之间逻辑论证的无力是以往起诉书的通病。6月14日所做的起诉书,分6个部分列举了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同时对证据与指控事实之间的关系展开叙述,条理清楚,逻辑缜密。另外,起诉书在证据采用方面规定,既要采用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不能无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以维护司法公正。
在结论部分,旧式的起诉书往往是直接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罪。而6月14日的起诉书仅指出“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4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是否构成犯罪、罪名的确定则交由审判机关来裁决。
起诉书的最后一句,“请依法惩处”统统改为“依法判处”,任何人未经法院审理、判决均是无罪的。一个“惩”字,一个“判”字,其间所体现的理念大相径庭。
在司法实践中,形式的意义决不是无关宏旨的细枝末节,就昆明市检察机关进行的司法文书改革,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发表评论说,从表面上看,是要求检察官在语词风格上要有所改变,但是,法律语词事关被告人的地位,事关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甚至关乎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否得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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