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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直选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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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12
第9版(理论)
专栏:

  村委会直选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
  多吉才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指出,村民委员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村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是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的伟大任务。80年代初,广西等地的农民在实行农业“大包干”责任制以后,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种自治组织。党和政府肯定了这一做法,并在1982年颁布实施的新宪法中明确了这种基层自治制度。1987年,又制定了旨在保障亿万农民自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经修订于1998年正式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并完善了直接选举的程序。这种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的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特色。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群众在基层还要直接参与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这种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是一个重要创造。
  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步骤。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归宿,直选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党和政府从农村实际出发,审时度势,在农村推行了直选村民委员会的制度,由村民群众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委会直选,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交给了农民群众;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大队体制,改变了村干部只接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使村干部更多地倾听来自农民群众的声音,时刻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开天辟地的第一次。
  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是亿万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自觉实践。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是亿万农民群众。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关键在于提高亿万农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培养他们的民主习惯,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民主素质的提高不是一句空话,需要扎扎实实的行动。只有在民主的实践中才能学会民主,学会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亿万农民群众开展民主实践活动最切实有效的场所。正如当年彭真同志指出的:把村民委员会搞好,等于办好了八亿农民群众的民主训练班,使人人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村委会选举如同一个民主的大课堂,农民群众亲身参与,自己推选选举委员会,自己提名确定候选人,自己组织竞选演讲,自己参加投票,自己监督评议村干部,对不称职的村干部可以随时予以罢免……农民群众在一次又一次的民主实践中经受民主的锻炼和洗礼,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不断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成功经验。村委会选举的进程,从实践的角度进一步证明了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性。在制度化方面,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是亿万农民群众的一个伟大创造。党和政府始终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并及时推广农民群众创造的各种经验,不失时机地把这一创造变为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村委会直接选举制度。在规范化方面,村委会选举经历了一个从委任制到选举制、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过程,实现了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在程序化方面,村委会选举实现了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来主持选举工作;依法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村委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必须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村民可以依法罢免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直接撤换或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村委会选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保证了选举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保证了村委会选举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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