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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卖粮田建民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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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12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岂能卖粮田建民宅
本报记者 周立耘
  编者的话
望城县莲花镇政府不顾村民反对,出卖粮田建住宅,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而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国土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但不制止,反而为其开脱、辩解,显然是错误的,也是失职、渎职行为。希望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发生在莲花镇的违法事件,切实保护好耕地,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日前,记者路过湖南省望城县莲花镇桐木桥至曾家桥路段时,只见在道路西侧刚收完早稻的水田里,工人正忙着修建30多间砖混结构住宅。不远处便是丘岗山地,为什么偏要把住宅盖在粮田里?
村民向记者反映,新建的这片住宅占用粮田8亩多,其中占了下湾组6亩,占了桐木桥组2亩多。为占用粮田建房,今年4月,镇政府和国土所派人到公路沿线的下湾、桐木桥、唐家湾等村民小组实地“考察”,最终决定按长沙市有关政策,将征用粮田的各项费用直接发给村民小组,即每亩粮田的安置补助费为1.064万元,在村民小组内按人头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为0.916万元,按1∶2∶7的比例,分别补给镇、村、组三级集体组织;粮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每亩668元计算,直接发给粮田承包人,余下粮田重新调配,土地承包合同的修改也在村民小组内进行。为鼓励村民小组积极腾田让地,国土所还分别拨给下湾、桐木桥两个村民小组1000元、500元的调配粮田费用。与此同时,镇政府给两个村民小组核减了9亩粮田的税费。
为了使这片“宅基地”卖个好价钱,镇国土所将村民打点妥当后,便开始了土地整理和招商活动。他们移走了这片粮田上的所有杆、线,改造了周边水系,修建了排水沟。然后,按宽4米、长23米的标准,将地分成30多块,并对每块地逐一编号。与此同时,他们在镇政府至曾家桥6公里的公路沿线,张贴卖地公告。每块宅基地标价为1.05万元,最高的1.7万元。
在莲花镇一条主要街道上,记者看到了新近购置、正在进行豪华装修的国土所办公楼。沿着花岗岩铺就的楼梯拾级而上,便可走进宽大明亮的所长办公室。室内摆放着真皮沙发和气派的老板桌。提起占用粮田盖民宅一事,所长谭灼文说:“我们这里从没有乱占耕地现象,桐木桥征用粮田是镇里的‘土地开发’。”据谭所长介绍:这几年村民收入连年增长,农村建房需求越来越大。而莲花镇山坡多,交通很不方便,富裕起来的村民纷纷要求在交通较发达的平原地带建房。此次在桐木桥至曾家桥公路两侧“开发”,正是应村民建房要求进行的。事实上,被占用耕地的下湾、桐木桥两个村民组,没有一个人买地,而买地的大多是镇里的干部和搞建筑的个体户等。据了解,此次在桐木桥征用的粮田,除2块地没有确定买主外,其余的已全部售出,实得收入32.4万元,其中,11.7万元征地费已直接发给村民,余下的20多万元落入了镇政府和一些国土部门的腰包。
谭所长反复强调:这次征用粮田是由镇人民政府决定,镇国土所出面具体承办的。为此,镇政府于今年7月份起草的《望城县莲花镇土地利用规划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决定修改《莲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从这份既没有起草机关盖章、又没有审批部门意见的《报告》上不难看出,该镇在桐木桥征用的粮田属基本农田。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莲花镇政府及国土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但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国土局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县国土局一位姓李的负责人打开《莲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图,指着图中的小方块告诉记者:“占用耕地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做到占补平衡就行;即使是基本农田,只要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就可以占用;没有在这个范围内的,我们可以随时调整规划。”办公室另一工作人员搬出该县去年占耕地建房的部分档案说:“这些房屋都是建在耕地上的,有县政府领导和市国土局的批示,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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