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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增强资本市场信心——“投资者保护国际研讨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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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14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交流

  从制度上增强资本市场信心
  ——“投资者保护国际研讨会”综述
   胡汝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投资者保护国际研讨会”前不久在上海召开。与会者认为,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与会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现有的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较为系统,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有的法律法规只是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一些经验,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进行调整;有的法律已经有基本规定、原则规定,但尚需具体化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补充有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内容。
  增加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权限,加强监管执法。目前,中国证监会还不具有国外监管机构普遍拥有的执法权限,如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强制传唤权、查询资金账户权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效率。与会者还提出,仅仅加强政府监管,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市场秩序的问题。需要建立国家集中监督和社会分散监督相结合的证券市场监管架构,增强国家监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快自律机制建设,强化和完善投资者、市场中介与传媒的独立监管,使监管角色和宏观调控等角色相分离。也有与会者指出,加强监管应力戒演变为过度管制。监管的原则只能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而不是代替中小股东对公司商业行为进行管制。
  积极推进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随着市场上各种侵权行为的频繁出现和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强,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增加人民法院在投资者保护中的司法介入迫在眉睫。在加强司法机关介入证券市场法治化管理的同时,还应该积极探索建立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机制,在证券业中建立仲裁或调解机构,使大量的证券民事纠纷在诉讼前得以消化,及时有效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民事赔偿机制。与会者着重研讨了责任冲突、责任条件、责任性质和责任关联等四个问题。在责任冲突方面,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但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和刑事罚金要先于民事赔偿,且罚款和罚金都进入国库,因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难以保障。因此,建议设立专项的罚没金账户,由证监会管理,待民事赔偿完毕后再统一上缴国库。在责任条件方面,多数与会者认为,判断是否违法不应当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为前提,因为这会剥夺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关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应该区分连带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在欺诈行为和交易损失的因果关系举证方面,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侵权一方来举证。关于责任关联问题,与会者认为,投资者的利益需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保护。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往往是未到期债权,还不能提起诉讼,待其能行使债权时,往往已无多少财产可供偿还了。因此,发生此种侵权诉讼案件时,法院应当告知责任人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认为其利益将得不到保障时,至少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同时,还要解决好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责任,对连带责任做出清晰的界定。
  建立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与会者认为,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并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并建议引入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以更有效地利用诉讼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代位诉讼是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机制,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监督机制,管理层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就会变成空洞的说辞(当然,这种制约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奏效,公司管理层也可能反过来支配代位诉讼)。集体诉讼是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最主要的形式,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排除了集体诉讼,法院只受理单独诉讼。这使得诉讼成本大大增加,客观上限制了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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