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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人大听审制度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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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18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对建立人大听审制度的思考
郑湘
人大听审制度是指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部分人大代表,对同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审判时进行旁听的制度,是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法律尚无明文确定,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的延伸之义。
建立人大听审制度,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后监督工作。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对审判人员的任后监督,一直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从地方人大的监督实践来看,人大对法院实施的监督,存在监督全面工作多,监督具体个案少;监督主要负责人多,监督一般审判人员少;事后监督多、审判过程监督少的“三多三少”现象。当前,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广泛采用的述职评议也往往限于法院正、副院长,对大部分审判人员,人大常委会了解甚少,难以进行有效监督。而实行人大听审制度,实际是将监督端口前移,通过旁听办案,既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有个全面了解,又能比较客观、真实地了解审判人员的办案作风、执法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和庭审能力,较为全面地掌握其基本情况,为有效实施监督奠定基础。
建立人大听审制度,有利于推进法院庭审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民主观念和严格依法办案观念。通过人大常委会有组织地进行听审,可以在思想上对审判人员产生一种约束力,增强其为民执法、公正司法观念,增进对人大制度的认识。同时还能促使审判人员加强学习,讲求效率,提高庭审质量。
听审作为了解法院工作和审判人员履职情况而采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在听审中,听审人员要坚持不干涉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官的审判活动,尊重法院的审判结果,不以评判员的身份公开对法院审判人员和审判活动进行评判,保证法官审判权的相对独立。在听审案件的选择上,既要选择那些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又要平衡兼顾,对有关经济、行政、民事等方面的案件都有安排。人员的选择,既要对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审判活动进行旁听,又要了解一般审判人员的判案情况。在听审前,常委会要根据即将听审的案件内容,组织参加听审的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庭审规则,使听审活动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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