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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在西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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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18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法律援助在西部
  本报记者 石国胜
  前言:西部是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贫困人口相对较多的地区。在这里,困难群体不仅需要物质上的帮助,也需要精神、法律的扶助。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扶贫”的一项“民心工程”,在这里开展得如何?日前,记者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有关同志一起,开始了法律援助新疆、青海、重庆、四川之行。
  新疆:在民族特色中发展
  今年15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大西渠乡新渠村哈萨克族小男孩角巴斯一家是不幸的。两年前,角巴斯在放牧时因触到村里的变压器而遭电击致残,贫苦的家里又增悲伤;然而,角巴斯一家又是幸运的,那西别克律师和他带来的法律援助,让这一家在讨回公道、获得必要的生活赔偿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生活的希望。
  那西别克是昌吉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哈萨克族法律援助律师。这是他一年办理的20多起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一个。
新疆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区,有47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很大,民族语言、风俗习惯也各不相同,并且许多少数民族群众都比较贫困。在这样的条件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具有相当的难度。
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新疆吐鲁番地区,有29个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占总人口数的80%。该区共有律师31人,其中少数民族的律师达17人。汉族和少数民族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起,为吐鲁番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自治区司法厅郭永辉副厅长告诉记者,新疆的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三年来,全区已有87%的地州市和46%的县市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7000件,受益人达万余人。今后将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青海:立法先行依法有序
青海省农牧民贫困人口93万,全省贫弱群体的基数较大,需要法律援助对象很多。在这样的地区,如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庞顺泽告诉记者,他们的办法就是立法先行,以立法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据庞顺泽介绍,1998年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由于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得比较笼统,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程序等规定得不明确,特别是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在青海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经济滞后、贫困人口较多的省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
为了彻底扭转困难局面,青海省司法厅和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必须立法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树立法治权威,从法律依据上提供坚实的保障。他们从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听取有关部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有益经验,草拟了《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草稿)》,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法律援助的职能和责任,规范法律援助程序,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的保障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条例于2001年9月提请省人大初审,经青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2001年11月21日就得以正式通过。短短两个多月,条例就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得以通过,这在青海省人大立法工作中是相当罕见的。
为什么条例能这么快出台?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恩科说,这是由青海的实际情况决定的。青海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要求尽快出台法律来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青海的困难群体多,给予他们法律援助,有利于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青海省人大将在适当的时机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督促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重庆:管理体制权责明确
在山城重庆,涉及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有法律援助管理处和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一项工作,两种机构,如何运作呢?
1998年,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挂牌,其性质为事业单位,行使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两项职能。经过一年多的运行,逐渐暴露出这种管理体制的不足:其管理职能和援助任务都相当重,无法完成规定的职能任务;二是又办案又指派案件,就有容易的案件自己办,难办理的案件指派别人办的嫌疑;三是事业性质的处级管理单位要处理好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难度大;四是法官与办案律师直接接触有悖司法公正的要求。
重庆市司法局新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法律援助管理处,专门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只行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办案职能。
重庆市法律援助管理处曾毅副处长告诉记者,管理处成立以后,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加强了,办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数成倍增加,而法律援助的对外协调工作也有明显成效。
据统计,重庆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在1.8万件以上。其中,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00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也从最初的两三个类别,发展到刑事辩护、刑事受害人代理,以及下岗职工的权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各方面。
四川:多种形式多条渠道
走进西部大省四川,走近四川的法律援助工作,便深深感受到了它的创新与活力。
德阳市总人口数约380万人,其中残疾人达19万人。如何做好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一直重视的。该中心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和经办援助案件的人员,都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二优一高”的法律援助,即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优先于其他援助对象,对残疾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保证残疾人法律援助的高效率。中心成立5年来,全市共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840余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1.2%。2002年5月,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命名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
在成都,法律援助“四进”(进社区、进军营、进企业、进高墙)成效显著,影响很大。在成都市青羊区府南街道办事处石人北路社区,记者见到了赵斌、陈涛两位社区服务律师,他们每周定期来社区值班,深得社区老百姓好评。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陈星文主任告诉记者,四川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远目标,就是要整合社会法律资源,将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每一个社区。法律援助进军营、进企业、进高墙的意义也在于此。
目前,四川全省21个市、州已全部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科),占机构应建数的100%;133个县(区),已建的63个,占机构应建数的47%。
“法律援助的广泛有效地开展,能让四川的老百姓真切地感受到‘依法治省’的好处,也能使广大老百姓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从而也能加快四川‘依法治省’的进程”,四川省副省长王怀臣这样评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
后记:从西部采访法律援助工作归来,记者的思绪却仍然留在了那里。由于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西部的法律援助工作确实存在着经费不足、人员编制短缺、法律援助人才缺乏、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但是,也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广大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和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各界正在用他们辛勤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克服重重困难,书写着西部法律援助的新篇章——这,就是西部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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