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阅读
  • 0回复

由于医院工作疏忽,手术前没有取得患者亲属的签字。患者去世后,患者亲属以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请看——医疗手术遭遇知情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1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由于医院工作疏忽,手术前没有取得患者亲属的签字。患者去世后,患者亲属以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请看——
医疗手术遭遇知情权
  徐庆余
  日前,一起在当地引起众人关注的医患纠纷由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医院因工作疏忽,在手术前没有取得患者亲属的签字。患者去世后,其亲属以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那么医院是否侵犯了患者的权益呢?
  食道癌患者病发死亡
  2000年12月的一天,患者老张突觉吃饭吞咽困难。其妻郁某立即陪他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不啻晴空霹雳:食道中段癌。医院建议住院手术治疗。
  考虑到治疗方便,夫妻俩来到离家较近的楚州医院就诊。通过一个熟悉的医生,他们找到该院胸外科汪主任——本地小有名气的“一把刀”。汪主任向他们说明了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老张即进入该院胸外科接受手术治疗。术前,其妻郁某又通过一名医生请汪主任主刀。但因床位医生的疏忽,竟忘了让患者及亲属签署手术同意书。
  2001年1月3日,汪主任亲自主刀对老张手术,结果发现癌肿瘤已直接侵入了老张的胸主动脉,如果继续手术将危及生命。医护人员将有关情况告知其妻后,终止了手术。
  同年2月,患者在妻子的陪同下又去南京某解放军医院看病,仍诊断为食道中段癌。从南京回来后,老张一直在楚州医院放射治疗。7月,老张因食道中段癌晚期病发死亡。
  老张死后,其妻郁某总认为是楚州医院擅自施行切除手术不当贻误了丈夫的治疗时机。2002年4月11日,郁某一纸诉状,将楚州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楚州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受害人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庭争议两个焦点
  不久前,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原告将索赔数额降为6.4万元。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选择权,并导致原告的丈夫老张加速死亡?
  原告代理律师说,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并同意。”而被告未如实告知也未征得患者亲属的同意,侵害了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及对医疗方案的选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楚州医院代理人则说,楚州是全国食管癌的高发地区,手术切除是首选方案,临床切除率高达94.5%,故本院选择手术是正确的,在手术前也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合议庭认为:患者老张到楚州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履行对患者说明病情、告知医疗方案等义务,患者也享有知情权和对治疗方案的最终选择权。本案中,老张主动到楚州医院的胸外科住院进行手术治疗,该科汪主任向患者及其亲属说明了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术前,原告又委托他人请汪主任主刀,床位医生也告知了手术的风险情况。老张配合进行了术前准备,原告也一直在医院陪护。上述事实说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手术同意书,但原告对手术风险是明知的,对手术也同意,原告诉称的事实不能成立。
  关于手术前未征得患者及亲属同意及签字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系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内部管理要求,而非针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故被告未与患者签订书面手术同意书,系被告管理制度不健全,其在今后的工作应予以改正。但被告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司法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郁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医患纠纷令人深思
  一起医患纠纷画上了句号。透过厚厚的卷宗,该案令人深思。
  实行新的证据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以来,医患纠纷陡增,但患者的败诉率较高。本案的审判长杨国祥说,究其原因,就是有的患者错误地认为所有的举证责任都是医院的,其实这是对证据规则的误解。作为患者,最低限度必须举证存在损害后果且医院治疗有过错,同时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医患双方的沟通和相互理解是必要的,作为医院,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告诉患者,使患者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作为患者,要积极配合治疗,不能根据治疗的效果和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来衡量是否是医疗事故。本案中,医院未按规定执行,在患者亲属未签字时即施行手术,手续不完备。这个教训医院应当记取。
  杨法官最后还提醒患者,在提起诉讼时,对索赔的数字一定要多一分理性。因为法院在立案受理时是依诉讼请求的索赔数额收取诉讼费的。一旦败诉,则得不偿失。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