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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自诉案件历时两年多,受害人无端受辱却得不到法律保护——女税务局长的艰难维权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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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19
第11版(记者来信)
专栏:记者调查

  一起自诉案件历时两年多,受害人无端受辱却得不到法律保护——
女税务局长的艰难维权路
本报记者 刘莉荔
  在税务战线工作了20多年的原安徽亳州市国税局副局长刘剑英,是当地有名的女强人,其先进事迹曾被《安徽日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报道。然而,3年前,正当她事业处于巅峰期时,一桩侮辱案使她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无法正常工作。为讨回公道,她走上了一条漫长而艰辛的维权路。
  侮辱信引出的官司
  1999年4月30日,亳州市国税局领导和各科室14名负责人几乎同时收到一封内容相同的匿名信,匿名信用不堪入目的黄色漫画和低级下流的语言,恶意辱骂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剑英,对其进行人身攻击。面对突如其来的人格侮辱,刘剑英气得昏死过去,幸亏得到及时抢救。她几度陷入绝望境地,想用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后来,刘剑英还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未得到处理。
  “我是人啊!我有尊严!有人侮辱我,我不能再忍下去了,我要让事实说话,一定要叫始作俑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刘剑英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0年3月16日,刘剑英带着匿名信来到北京。临行前,为防不测,她留下了一封遗书。在北京,她委托律师按照法律程序在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匿名信进行笔迹鉴定。同年4月24日,鉴定有了结果:送检的5封信信封上的邮政编码和信中内容字迹系亳州市国税局张某所写,信封上的中文字迹系张某之女所写。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拿到鉴定结论,刘剑英满腔悲愤。2000年6月8日,刘剑英和律师拿着笔迹鉴定书等有关材料,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对张某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查后留下复印件,将匿名信原件退还刘剑英,并嘱咐她把证据保存好,以待开庭举证用。可是,诉状递上去后,她左等右等,多次找法院,但法院就是迟迟不予立案。几经周折,时近一个月,直到7月5日谯城区法院才立案。
  然而,区法院立案后近两年时间,一直在书面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打转转,却始终没有依法开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其间,区法院一再要求刘剑英提交手中6封匿名信原件,理由是合议庭要审查。2000年8月23日,刘剑英应区法院要求提交3封匿名信原件,并向法院提出,她手里剩下的3封信开庭举证时才能提供。而区法院的答复是:不交出全部的匿名信,法院就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2000年9月和2001年7月,谯城区人民法院以自诉人刘剑英未按法院要求将其手中留下的3封信全部交出、“缺乏罪证”为由,两次不开庭裁定,驳回了刘剑英的起诉。刘剑英不服,两次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和2001年9月,亳州市中级法院以谯城区法院对刘剑英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核实违反诉讼程序、被告人张某请求重新进行笔迹鉴定为由,两次裁定发回重审。但是,今年4月3日,谯城区法院竟裁定对刘剑英的控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刘剑英不服,第三次上诉至二审法院。同年6月14日,亳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谯城区法院的裁定。
  程序违法漏洞明显
  刘剑英案的审理结果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人们纷纷来电来信,声援和支持刘剑英。上海“维权律师声援团”免费为她打这场官司,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案在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也发现,两级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存在一些违反法律的问题。
  第一,不顾法律,认定刘剑英自诉缺乏证据;对主要证据未开庭质证核实,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刘剑英指控张某父女构成侮辱罪,是否必须提供其手中还有的3封匿名信,否则就是“缺乏罪证”;自诉人委托作的鉴定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此,谯城区法院副院长付大伟认为,信件的数量决定质量,刘剑英没有提供全部信件,证据不足,很难定为侮辱罪。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认为,自诉人刘剑英是不能提取被告人张某笔迹样本的(而实际上是由律师通过合法程序获取的),要重新确定自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缺乏罪证”一般是指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构成犯罪。而实事上,刘剑英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证据中,主要证据是3封有侮辱内容的原件、一份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侮辱信系张某父女所写的鉴定结论,以及侮辱信造成刘剑英名誉受损和身心危害的相关证人证言等,而且这些证据的取证程序、内容合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刑事自诉案件从保障被告人权利、控制立案数量考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要进行审查,主要是看证据,举证责任主要在自诉人。但这个标准不是太高,只要有证据证明就可以。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要求自诉人提供全部证据,也不要求提供原件,通常法院将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加盖公章后,自诉人提供复印件即可。如果在举证上对自诉人“苛求”,就可能使案件不能进入实体审理,相当于剥夺了自诉人的诉权。刘剑英的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侮辱信的数量、扩散范围只是侮辱情节、程度、后果的认定范围,不是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也就是说,能否构成侮辱罪,并不应取决于侮辱信数量的多少,只要有一封信认定是被告人所为,就可以认定他实施了侮辱行为;只要有一封信在社会上公开,对自诉人人格构成损害,就可以认定侮辱行为造成后果。近两年来,谯城区法院没有开庭对刘剑英提供的侮辱信、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质证核实,就认定刘剑英的自诉“缺乏罪证”。
  第二,有意拖延鉴定时间;作重新鉴定时,未向鉴定机构提供原鉴定用的笔迹样本。早在2000年9月谯城区法院第一次裁定时,被告人张某就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亳州市中级法院也有裁定,谯城区法院早就应该进行重新鉴定,但却以“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提供鉴定费用”为由一直不作为。直到2001年11月27日,谯城区法院在第一次正式开庭期间,才突然提出应当对侮辱信笔迹重新鉴定,并当庭要求刘剑英提交另外两封侮辱信以及被告字迹样本,并告知重新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然而,2002年1月27日,一审法院才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而且其中大部分张某笔迹样本都是在案发两年后重新提取的。刘剑英认为,这并不能保证提取的笔迹样本是1999年4月发生侮辱行为前后张某写的。
  今年2月6日第二份笔迹鉴定结论做出。3月26日,谯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刘剑英以违反诉讼程序对相关法官提出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刘剑英和代理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退庭。合议庭认定为这是擅自离庭,谯城区法院对刘剑英做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刘剑英上诉后,亳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谯城区法院的裁定。
  编后
  一桩事实清楚、案情并不复杂的自诉案件,历经两年多,至今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维护,发人深思。法院不依法为受害人讨回公道,无异于纵容侮辱案的制造者,这与人民法院的崇高职责是相悖的。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审理此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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