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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待遇制度的重大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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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9-15
第1版()
专栏:社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待遇制度的重大改革
为了统一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制度,国务院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并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全国各地物价津贴表”和“关于某些特殊地区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应的决定”。同时,还颁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住公家房屋、使用公家家具、用水用电和送子女入托儿所收租收费等暂行办法,并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参照这些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各项收租收费办法,在各该辖区发布施行。这是我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待遇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们国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项措施,对于推进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有重大的意义。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取酬”。谁劳动愈好,工作得愈好,谁获得的报酬就愈多,同等的工作就能获得同等的报酬。这样,才能够督促人们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并将个人的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有不断增长的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建设事业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因此,“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是我们国家机关制定工资制度和处理工资问题的基本原则。国务院颁布的命令和制定的各项有关的制度,就是贯彻着这个原则的。
应当说明,在过去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待遇,从各级领导干部到普通工作人员,都过着几乎一样或者差别极小的军事共产主义式的生活,这种制度是和当时十分艰苦的战争环境、极端困难的物质条件相适应的,对克服财政困难、保障战争胜利起了巨大的作用,这是必须加以肯定的。但是,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种制度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需要用新的制度来代替它了。早在我国建国初期,由于对大量的留用人员维持着原来的工资待遇,或对一部分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工资制待遇,那时就已经出现了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一九五二年,为了适当提高受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决定发给他们一定数量的津贴,从按照不同职务给予不同数量的津贴这一点看,是已经较前进步了,但是,这种津贴的数目是不大的,一般说来,他们的收入仍然比受工资制待遇人员的收入少得多。这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了,享受工资制待遇的人员也不断增多。现在全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已经是少数,大约占三分之一左右。其中绝大多数人,主要是广大的县、区级干部,他们或者已结婚而女方没有参加工作,或者是还没有结婚,没有子女,许多供给制的待遇享受不到,实际收入就比同级工资制人员的收入要少得多。只有少数多子女的人是因领取保育费、保姆费较多,其实际收入较同级工资制人员为多。还有,由于供给制的影响,一部分享受工资制待遇的工作人员,既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了工资,又享受着一些供给制待遇,也造成一些不合理现象。此外,由于过去各地区工资标准不一致,企业、事业系统与行政机关的工资标准不一致,干部经过调动工作后,有些人享受着“保留工资”的待遇,即在同一机关中,他们的工资较其同级人员为高,这也是不正常的。以上种种现象,都是违反“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的,都或多或少地在工作人员中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国家领导机关考虑了这种种情况,考虑了国家的财政状况,并作了充分准备之后,决定从今年七月份起,全部实行工资制,结束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的局面,并决定在国家机关中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这是完全正确的和切合时宜的。
与全部实行工资制这一重大措施的同时,废止工资分计算方法改行货币工资制,也是必要的。工资分的计算方法,是全国解放初期国家为了不使工作人员的收入受到物价波动的影响而规定的办法,这种办法对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起了很大作用。但是,过去几年来,全国物价有了长期的稳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已不能包括全部或大部生活需要;甚至,有些地方由于实物品种选用不当或工资分区划分不切合实际,因而产生一些计算分值偏高的不合理现象。这些,都说明今后继续采用工资分计算方法已经不适宜了。因此,国务院命令规定,废止工资分计算方法改行货币工资制,颁发了统一的货币工资标准和物价津贴表。为什么还要有物价津贴呢?这是因为,我国幅员广大,交通不便,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地区实际上存在着物价差额,物价津贴就是弥补各地区物价差额的一种简便易行的办法。有了物价津贴,就可以使各地区的工作人员享有大致相同的生活水平,也就真正地体现了全国工资标准的统一。当然,各地区物价津贴的比率不能是固定不变的,而且这次对于各地区物价津贴比率的规定也不是完备的和十分准确的,今后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各地区物价差额的变化,必须对各地区物价津贴比率作出适时调整。此外,为了保证某些交通不便、物资缺乏的特殊地区工作人员的生活需要,还决定从今年十月开始,要对这些地区的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应。这些措施,都是国家关怀工作人员的生活的具体表现。
在全部实行工资制之后,个人的生活消费、子女教养的费用和家庭的其他费用,当然都应由个人工资收入去支付。因此,国务院命令规定,今后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使用公家家具、用水用电、子女送托儿所等,均须缴租、纳费,并颁发了中央机关的各项收租、收费的暂行办法,要各地区仿照办理。这些暂行办法,都是经过反复研究制定出来的,在目前是切实可行的;当然这只是初步办法,今后还需要在实行中不断修正,使它更加完备,更加合理。实行这些办法,不仅是可以节约国家的行政经费开支,更重要的,是可以督促改善机关的生活管理工作,克服一部分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一些不良思想倾向。在过去长期实行供给制的影响下,有些人是只管国事,不管家事,几乎一切个人事务都依靠公家照料,自己完全放弃了料理家务的责任。有些人,在衣食住行方面,只管自己方便,不问国家负担。有些机关的生活管理单位,在一切靠国家出钱办事的情况下,总是伸手向财政机关要钱,总是要的越多越好,这样就产生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现象。对于这些不良思想倾向,我们曾经做过很多思想教育工作,但仅仅进行思想教育究竟还是不够的,现在要实行一套合理的制度,规定正确的做法,限制不正确的做法,大家就都好办事了。各个机关的生活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地执行各项制度,倾听大家的意见,并注意组织大家的力量,精打细算,改善经营管理方法,把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服务的事情办好。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注意养成公私分明、勤俭朴素、爱护公共财产的美德,提高社会主义的觉悟水平。
在全部实行工资制和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住公家房屋、使用公家家具、用水用电、送子女入托儿所收租收费办法之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是否会受到影响呢?我们说,绝大多数工作人员的生活不会受到影响。因为,这次制定的货币工资标准和物价津贴表,是根据各地现行工资分值的计算,稍加调整,又将本年度国家计划规定的工资增长因素也计算在内的,大家的收入一般地都增多了;同时,这次规定的中央机关的各项收租收费标准都是比较低的,这就保证了工作人员的生活不会受到影响。但是,这次改革,既然是改掉了原有制度中的一些不合理因素,那就总会有一些人员的收入受到一些影响,这主要是,原受供给制待遇中的一些多子女的人员,和受工资制待遇中的一些享有“保留工资”待遇的人员,他们的收入是减少了一些,这种减少是合理的减少。为了贯彻国家的工资政策,维护国家工资制度的统一,任何人都应按国家的制度办事,保持特殊是不对的。同时,这一些收入减少的人员中,工资数量较多而家庭负担较轻的人,生活上并不会发生困难,只是那些工资数量较少而家庭负担较重的人,才会发生一些困难。这些困难,在个人无力完全解决的情况下,还可以由机关福利费中给予补助,所以,这些困难是有办法解决的。
现在我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呢?应当说,还是一个比较低的工资标准。但也必须说,就我们国家的生产发展水平来说,比较当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来说,已经不是很低了。只要大家都能够量入为出,精打细算,计划开支,发扬勤俭朴素的作风,学会料理家务,时常警惕不要受到资产阶级腐化享乐思想侵蚀的影响,那就可以有保证地说,我们全体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生活得好,工作得好。当然,今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随着人民生活的改善,我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也会有相应的增长。我们发展生产的目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包括不断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明确规定:“五年内,国营企业、合作社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文化教育卫生部门的工人职员的平均工资约增长百分之三十三。”这就是明证。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增长,必须是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的基础上,逐步地增长。这一点,我们必须有明确的认识。我们相信,经过这次改革,我们国家机关的生活待遇制度,较之过去是更加合理了,一定能够更好地增强工作人员的革命热忱和责任心,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为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任务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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