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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制度 国务院规定全部实行工资制 并规定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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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9-15
第1版()
专栏:

为统一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制度
国务院规定全部实行工资制
并规定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
新华社十四日讯 为了统一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制度,国务院于八月三十一日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命令规定:为了实行“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将现在国家机关一部分工作人员中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并有利于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
命令规定: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都应由个人负担。现行的包干费、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儿童医药费、公费生待遇、一供一薪(即一方供给制待遇,一方工资制待遇)的工作人员子女教养补助费以及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入学学杂费和宿费等项规定,都从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废除。
命令规定: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后,凡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使用公家家具、用水用电、子女送托儿所等,应一律缴租、纳费。国务院已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的各项收租、收费办法和宿舍取暖补贴办法,随命令发布;并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的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各项收租、收费办法,在各该辖区发布施行。
 命令规定: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表修订为货币工资标准表;同时,为了解决各地区之间存在的物价差额,制定物价津贴表,一并发布。
命令规定:为了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自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份起,取消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即有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保留了原来的较高的工资标准)。命令还规定:有些人因取消保留工资,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或者有些人由供给制待遇改为工资制待遇后,因多子女而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用机关福利费予以补助。
与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的同时,为了保证某些交通不便、物资缺乏地区工作人员的生活需要,还发布了“关于某些特殊地区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应的决定”,自一九五五年十月份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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