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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亿万妇女姐妹——写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10周年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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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27
第1版(要闻)
专栏:

  为了亿万妇女姐妹
  ——写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10周年之际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在和风送爽的金秋,占全国人口一半的亿万妇女姐妹迎来了一个特殊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施行10周年。
  10年前的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妇女界的一件大事。从此,广大妇女有了法律保护神。
  回望10年,我们骄傲,我们自豪:这是值得颂赞的10年。广大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护,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已覆盖到参政、就业、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等涉及妇女发展的各个领域。
  许多妇女姐妹也许还记得,1995年9月4日那激动人心的一刻,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欢迎仪式上,江泽民主席向世界妇女庄严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1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先后六次由副委员长亲自带队,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分赴一些省区市进行了执法检查。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听取和审议了吴仪同志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参政: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
  马克思曾说过,“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衡量”,而妇女参政是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了全面的保障性规定,其中特别强调了妇女的参政权。
  10年间,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各地还探索建立不同形式的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机制,有的规定在提拔与配备干部时,同等条件优先使用女干部,有的规定了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等等。
  妇女参政的途径越来越广泛,参政能力不断提高。选举人大代表,进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通过各种群众组织反映意愿,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女干部业绩显赫。越来越多年富力强、有知识、有才干的妇女被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更多的妇女则通过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广泛地实现了参政议政。
  目前,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中有正、副女部长14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中都有女干部。截至2001年底,全国女干部总数已达1488万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36.7%,比1991年增加了406万人,上升了5.8个百分点。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同志的比例不断提高。新近选出的十六大代表中,有女代表382名,占18%,比十五大提高了1.2个百分点。
  这些数据表明:妇女参政登上政治舞台,不仅是一种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一种历史发展的趋势。
  当今,我国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不仅大大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朝代妇女的政治权利,也超过了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妇女所享有的政治权利。
  就业:妇女经济权利的平等体现
  依法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使妇女通过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基础和前提。恩格斯曾经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下岗多、再就业困难成为女性就业和发展的障碍。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上曾一度出现一种说法:让女人回家!为了遏制这种势头,各级政府努力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益,将下岗女工和女性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的重点帮扶对象,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等。经过努力,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88亿人增加到2000年的3.3亿人,约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的46%。
  劳动部在制定与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法规中,规定了防止就业性别歧视、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等具体内容;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到去年底,全国社区从业人员达120万人,其中女性约为84万人,占70%。
  今年9月,中央召开的再就业工作会议又提出,要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同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关系,防止和减少就业中性别歧视。
  2000年6月,上海某报登了一则招聘高级人才广告,其中12个岗位中,只有一个是性别不限,其余均限于男性,明显带有性别歧视。为此,市人大在当年就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并对新闻媒体和各类人才市场中存在的类似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上海市政府还连续3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重视妇女就业。
  为了对就业困难的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上海、青岛、沈阳等地推出了“4050”工程,由政府出资开发就业岗位,重点解决市场化就业难度较大的弱势群体——40岁以上的女职工、50岁以上的男职工的就业问题。
  辽宁省注意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拨专款700万元作为下岗女工再就业的“帮扶循环金”。
  反暴:妇女人身权利的有力保障
  强奸、拐卖妇女和卖淫嫖娼是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十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始终把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多次开展专项斗争。1992年至200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强奸妇女案件38.3万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0.8万起,初步遏制了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社科院一份调查表明,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30%。然而一位婚姻家庭研究专家却对记者说:“这个数字还只是冰山一角,许多遭受暴力的女性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向外张扬这种家庭丑事。”
  为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和稳定的家庭关系,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宣传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案”,被害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疯狂虐待而提出离婚,被丈夫从6楼抛下,当场摔死。这一恶性事件引起了省人大的高度警觉。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以57票的高票(总有效票为60票)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第一次将家庭暴力纳入了法治范畴。目前,全国已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0个地(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救助遭受家庭暴力暂无家可归的妇女儿童,辽宁省2000年在全国成立了第一家省级“妇女避救站”,共接收避救妇女上百人,使受害妇女得到物质上、心理上的帮助和安慰。
  回首十年历程,全国亿万妇女姐妹信心百倍: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之中;今日妇女的命运已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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