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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谴责“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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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29
第4版(要闻)
专栏:

  法学家谴责“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
  本报北京9月28日讯 记者王比学报道:今天,中国法学会召集在京的部分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共同谴责“法轮功”邪教组织攻击通信卫星的犯罪行为。大家一致认为,“法轮功”邪教组织攻击通信卫星,法理难容。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宋树涛说,“法轮功”的干扰破坏,不仅是对现代文明的公然挑战,是对社会秩序和人类公共道德的恣意践踏,而且也是一起严重违反国际电信规则、违反公认准则的犯罪行为,是违反我国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侵犯公众权益、扰乱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于法于理所不容!我国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顽固分子攻击鑫诺卫星,破坏通讯卫星传输,破坏有线电视网络,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进行政治煽动,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法律,应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惩罚。
  中国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刘文宗认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从台北发出的信号,多次攻击和破坏我国广播电视设施,不但肆意践踏有关国际电信广播的国际准则,而且严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国务院2000年第295号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年4月,我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资讯网络传播电影电视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又明确规定:“禁止通过资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轮功”邪教组织犯下了上述罪行,台湾当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立即追查。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欧阳涛说,根据国际公约与公共准则,保护通讯卫星不受任何人侵犯,是国际社会每个成员应尽的责任,而“法轮功”邪教组织倒行逆施,使用极其卑劣的手段,蓄意践踏公认准则,必将遭到全体民众的一致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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