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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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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29
第11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解释)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
重点说明的两个问题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三、协议是书面形式。四、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人民调解协议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的和解合同,其最大特点在于:它是对已经发生的争议达成的如何处理该争议的协议。这是它与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的最大区别。但是,人民调解协议仍然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当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只不过是一种无名合同而已。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只要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为了依法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充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后,要按照司法解释第4、5、6、7、8条的规定,认真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
司法解释颁布的意义
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法律制度的完善。它不仅为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提供了依据,还对我国的合同法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完善积累了审判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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