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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让人民调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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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29
第11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
——让人民调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推进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要求,是适应时代发展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必然要求。
目前,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国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需要,与一些国家类似做法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及时跟踪国际诉讼外调解的发展趋势,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逐步健全和发展适应时代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实际,富有成效的人民调解制度。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这种要求,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主要应该在“三个坚持”上狠下功夫。
第一,要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增强大局意识,不能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处在最基层,处理的往往是一些民间小事,就认为它无关大局,可有可无;要增强责任意识,不能因为疏于调解,或调解工作搞得不好,造成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要增强作为意识,克服无所作为的思想,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的法律依据、政策等等,要进行深入研究。总之,要努力做到对各种民间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解释和劝导,促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维护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自觉依法办事。要通过依法调解一件件具体的纠纷,使广大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促进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促进基层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自觉地坚持依法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合乎法律的要求,保证调解工作公正合法,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与此同时,人民调解还应该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相结合,通过具体的纠纷调解,把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不断灌输到基层干部群众的头脑中,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第三,要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一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力支持,对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长期以来,村(居、企业)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由村(居、企业)调委会、调解小组及“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组成的三级调解网络,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应该坚持。要根据新时期、新形势的特点规范其行为,增强其活力。同时,还要根据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在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这既符合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乡镇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跨地域、跨单位的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因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都统一接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
三是进一步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结构。要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积极推行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制度,优化调解员队伍。同时,更多地整合社会力量,吸收一些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如国家公务员、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以及其他志愿者等,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愿性。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这是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重要一环,是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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