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阅读
  • 0回复

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有效制度,因此应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29
第11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分别
  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这三个文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对于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本版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围绕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和研讨。——编者
  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有效制度,因此应进一步——
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到工作范围,都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时期,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誉。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同司法行政部门一起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这种有效、多层次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对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团结和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尽最大可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为我国人民调解法律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使新世纪的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两者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各自在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特点发挥着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群众自愿基础上,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促使双方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活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完善,需要人民法院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同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也能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指导主要是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来进行,而不是直接介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对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对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于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议它们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不断改进。
第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是社会进步与社会转型时期不同价值观念、利益观念和是非观念相互碰撞的结果。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南。
第三,要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民事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总结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尽快制定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同时,人民法院也要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总之,我们要尽快建立一种确保办案公正、有利提高效率、资源配置合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