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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群众的知情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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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0-10
第9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落实群众的知情权
  张黎洲
  近年来,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已由政务工作逐步扩展到党务工作、司法工作、企业经营、社会管理等许多方面。尤其是在备受关注的干部人事工作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把充分发扬民主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既提高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水平,又推进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实践证明,落实群众的知情权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的重要一环。
  为什么要把落实群众的知情权作为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的重要一环呢?这关系到能否真正知人、识人、选好人、用好人的问题。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总的说是“德才兼备”四个字。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特别要注重选拔任用政治清醒、信念坚定,善于学习、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图虚名,坚持原则、弘扬正气的人。哪些人真正符合要求,可以委以重任?关键在于深入的考察和准确的识别。很显然,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是难以保证做到这一点的。确保把人看准看真,防止考察失实失真,可靠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干部都是工作、生活在群众之中的。对选拔对象和拟任人选,群众更有发言权和评判权。干部孰优孰劣,谁强谁弱,德才的真实状况如何,“挑担”的实际能力多大,以至于某些干部的政绩有没有“掺水”?耀眼的光环下有没有阴影?八小时内外是不是都能严以律己?在名、利、权、色的考验下表现怎样?等等,都可以从群众中获得参考意见和具体佐证。群众具有知情权,考察和识别工作就可以做到更真实、全面,某些不正之风就可以得到遏制,选好人、用好人的要求也就可以更好地实现。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党非常重视通过落实群众的知情权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改革干部工作制度要强调扩大民主。在“七一”重要讲话中,他明确要求:“坚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重申了这一思想。不久前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这“四权”又加以具体化和制度化。这说明,落实群众的知情权是一项必须认真做好的紧迫工作。
  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除了落实群众的知情权,还要落实群众的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但是,在“四权”之中,知情权是前提。参与权,指的是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过程的参与,包括参与推荐、酝酿、考察、测评。为此,在一开始就把选拔计划、拟任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考察办法等向群众通气,让群众“知”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之“情”,知道该怎么样参与,是必不可少的。选择权,指的是对推荐和拟任人选的选择,主要着眼于选贤任能,好中选优。为此,把进入推荐选拔范围的人选和初步考察拟任的人选及其基本素质、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特别是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情况向群众公示,让群众“知”选拔任用对象之“情”,知道从哪个范围去选择,也是不可少的。监督权,主要是对组织人事部门政策掌握和工作运作的监督,以保证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原则性和公正性。为此,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动与群众互动、交流,让大家了解是不是按照党的干部政策选人用人,是不是按照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程序办事,是不是真正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也就是让群众“知”选拔任用工作运作之“情”,知道如何实行有效的监督,更是不可少的。总之,不知情,就无法参与;不知情,就无从选择;不知情,就难以监督。知情权不落实,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都必将落空。从这个角度看,知情权作为群众理应具有的权利,绝不是可有可无的,而需要扎扎实实地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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