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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为司法改革描绘了蓝图。时至今日,《纲要》确立的三十九项改革任务,已有三十五项基本实现。司法改革取得突破进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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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0-1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一九九九年十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为司法改革描绘了蓝图。时至今日,《纲要》确立的三十九项改革任务,已有三十五项基本实现。
司法改革
取得突破进展
李岩
改革,是现阶段人民法院工作的主旋律。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出台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改革的总体规划和近期目标。
时至今日,《纲要》确立的39项改革任务,已有35项基本得以实现。笔者在采访中发现,人民法院的改革取得了五方面突破性进展——
一公开评断释百疑
1998年3月,肖扬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这位视改革为人民法院出路和希望所在的首席大法官上任伊始,便推出了若干改革措施,其中以审判公开最为引人注目。
1998年6月10日,北京一中院率先宣布,凡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证件旁听案件;同年7月11日,该院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案被中央电视台向全国亿万观众现场直播。
公开审判,极大推动了公正裁判。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审判过程全部公开,并允许媒体“自负其责”对审判过程进行报道。
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公开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举措迅速在全国铺开。
公开审判呼唤一种全新的庭审模式与之相适应。1998年7月11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将庭审方式由纠问式改为诉辩式。全新的庭审方式将过去由法院包揽调查取证的习惯做法,改为主要由当事人举证。
二证据拒绝“杀手锏”证据是诉讼的核心。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自《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第一部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系统的证据规则。
该规定无论是对公民参加诉讼还是法官审理案件,都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明确了举证时限要求。规定逾期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作为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当事人若提不出相应的证据,则会败诉。
——规定了证据交换规则。要求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
200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两大证据规则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在证据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三审判权真正“回归”
200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该项改革,被理论界称为“人民法院全面改革的支撑点”。
长期以来,审判工作中沿袭下来的层层审批、逐级把关的行政化模式,造成合议庭有名无实、有职无权、职能弱化。
实行审判长选任后,各地法院依法将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下放给审判长及其合议庭,庭长、院长不再逐级审批案件,也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议。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对审判长及其合议庭的适度加压和合理放权,实现了审判权的“回归”。
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从2000年8月起,各级法院相继制订了周密的审判长选任制的具体执行方案,通过推荐、笔试、面试等一系列程序,将各部门中最优秀的业务骨干选拔出来,担任审判长。截至目前,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基本完成了这项改革。
四立审分开促公正
立审不分、审监不分、审执不分,曾是法院的一项“通病”。
1998年,山东寿光法院总结经验教训,首创了“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规定凡进入法院的涉诉案件都必须通过立案庭统一立案,立案庭对审判流程实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统一对排期、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管理,进行全程监督,将案件全过程纳入系统的管理机制。
实施“大立案”的当年,寿光法院人均结案上升43.84%,且无一超审限。
1999年8月,最高法院在吉林召开立案工作座谈会,将寿光法院“大立案”改革经验向全国推广。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已普遍实行了“三个分立”,具备条件的法院均建立了立案大厅。
五体制创新迈新步
从机制改革到体制创新,是人民法院改革的必由之路。
2000年8月,经中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根据这个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庭的设置进行重大改革。将原经济(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纳入大民事审判格局,设立四个民事审判庭。
大民事格局的形成,标志法院的改革已从单项向整体,从机制到体制,全面推进。与审判体制的变革同步,执行体制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为了根治执行难,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
截至目前,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机构——执行工作局,在全国法院普遍设立,对有效克服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附图片)
去年10月1日起,北京法院试行证据新规定,提高了办案效率。图为法官利用新规定对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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