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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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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0-18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小资料

“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
在欧盟发展进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因素与发展倾向,即所谓的“政府间(合作)主义”与“超国家主义”。前者指各成员国政府在加强合作时坚持主权原则,后者意味着承认主权权力的转让与共同行使,具体表现在欧盟的机构设置、权限分配、决策程序及其发展变化上。执委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等欧盟机构被视为超国家机构,部长理事会则被看作各国利益的代表。在决策上,执委会享有立法创议权即欧盟的任何决议只能来自执委会的建议;部长理事会拥有最终决定权,表决方式有一致通过和特定多数两种。欧洲议会最初仅有咨询权,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决策作用有所加强。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欧共体模式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成为欧盟的主要支柱。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以及“司法与内务合作”仍是政府间合作机制,以一致通过为决策方式。因此,促进更多领域采用“欧共体”模式,是目前推动欧盟向“超国家”方向发展的重要途径。总之,“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互为消长和制约,集中体现了成员国与欧盟之间关系的发展演变。
(吴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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