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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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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0-12
第6版(理论专页)
专栏: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邓大松刘昌平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现代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意义十分重大。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的消极影响,避免经济秩序的混乱。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化解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证。1993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由小到大,已经成长为能遮风避雨的参天大树。
  ——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形成。在总结“统账结合”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我国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人数大幅度增加。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党的十四大后,医疗保险改革也采用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方式。1998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原则和政策。
  ——失业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国务院在总结1986年以来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这一条例把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逐步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普遍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3年,我国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尝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1999年,全国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镇的县城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城市所有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也开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保障方面有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以尽快建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包括:建立稳定、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化解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风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实现管理现代化;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应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采取措施,鼓励补充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发展,形成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还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形成比较健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并探索多种保障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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