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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正而直言——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评议工作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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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0-2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为公正而直言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评议工作综述
  童美瑛
  当一部部法律在庄严的国徽下被通过的那刻起,人们总是希望神圣的法律能畅通无阻地发挥它应有的威力。然而,现实生活中,老百姓还常常遗憾地看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是以权代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了法律的尊严,促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司法工作和执法工作进行了面对面的评议。接着,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又对省司法厅厅长开展了书面述职评议。
代表的发言,是民意的集中体现
司法不公,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当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评议如8月的钱江潮,在浙江大地涌动的时候,群众的热切关注是前所未有的。
2000年6月,在温州的20位省、市人大代表,为做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评议工作,上街接受群众投诉。接待活动开展的那一天,许多群众一大早就等候在代表接待的地点,不少人得知消息后从深山、海岛不辞艰辛连夜赶到温州市区。仅半天时间,代表就接受群众投诉案件419件。
同时代表们还通过座谈、问卷调查和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
正是有了代表广泛的参与和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才使评议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使司法评议不但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从1998年至2000年,在连续3年的评议会上,省人大代表们对群众反映的法院审判不公、个别法官徇私枉法;检察院法律监督力度不强、办案质量不高;公安机关一些干警以“老大”自居,滥用职权等问题,直言不讳地进行了“品头论足”:
“个别公安干警,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有时还故意刁难群众。平阳公安局在办理一起伪劣机械骗销案的过程中,抓错了犯罪嫌疑人。释放时,竟不顾此人身无分文,一放了之,使这名被误抓的农民,沿路乞讨,走了160多里山路回家。”如此令人心酸的一个事例,来自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林清和在对省公安厅评议会议上的一段发言。
面对面的依法评议,在司法机关引起了强烈的震动,评议后,许多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深有感触地说:“代表的评议发言,摆事实,讲道理,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希望。他们的意见十分中肯,反映了民意,代表了民心。”他们表示,衷心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
据了解,前三年的司法评议,每年都有90%左右的省人大代表以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了评议活动。
评议,从个案入手
司法机关工作千头万绪,评议整改从何入手?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是在办理形形色色的案件中进行的,司法机关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都有可能从办案过程中表现出来。只有从个案分析入手,把个案监督与督促整改结合起来,才能提高评议的深度和力度。
2000年7月,桐乡市公安局民警朱桂祥,在办案中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事件发生后,代表在评议会上抓住这个典型案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
在省人大常委会强有力的监督下,朱桂祥本人被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此事负有领导责任的桐乡市公安局长、政委等6名领导也受到了纪律处分。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这个案件对全省政法队伍,特别是公安机关的触动很大。公安厅根据代表的意见,在全省公安机关列出平时在执法及队伍管理方面问题较多的3个县级公安局,222个科、所、队为重点整治单位,实行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与此同时,省公安厅还结合“三项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179起243人。
评过议过,不能算过
司法评议的立足点在于督促司法机关改进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评议不能“评过议过,就是算过”。而是要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上不断下功夫,通过不懈的监督,清除司法和执法不公的现象。
近几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公、检、法、司机关评议后,都进行了跟踪监督。同时,司法机关也积极配合,有力地查处和纠正了一些司法不公、执法不公的问题。这些举措固然可以遏制一时存在的问题,但如何通过长效的治本之策,保证司法不公现象从此销声匿迹,这才是司法评议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和方向。
法院的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人大代表在评议中多次提及的问题。要解决这个综合性、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法院的执行工作做出决议,要求各级人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法院开展执法工作,努力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许多人大代表在评议时提出的要求。今年下半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准备听取省公、检、法、司4家落实错案责任制度的工作汇报,以此来启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回顾总结四年司法评议的经验和体会上,结合平时的监督实践,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出台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而且从制度上巩固和加强了全省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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