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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系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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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9-22
第4版()
专栏:

苏联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系条约
新华社讯 塔斯社莫斯科二十日电: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系条约全文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
由于希望在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并且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考虑到随着一九五四年的巴黎协定的生效而产生的新局势;
深信苏联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为了对维持和巩固欧洲的国际和平和安全有所贡献并且为了恢复德国的统一使它成为一个和平民主的国家,以及为了通过缔结一项条约来和平解决德国问题而作共同努力,是符合苏联人民和德国人民的利益,同时也是符合欧洲其他国家人民的利益的;
注意到苏联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根据现有的关于整个德国的国际协定所负担的义务;
兹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指派他们的全权代表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亚·布尔加宁;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特派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理奥托·格罗提渥;
双方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庄严地重申,两国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的。
遵照这一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可以自由地解决它的内政和外交政策的问题,包括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关系以及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关系问题。
第二条
缔约国宣布两国愿意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参加以保证欧洲和全世界的和平和安全为目的、并且符合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的一切国际行动。
为此,它们将就一切有关两国利益的重大国际问题互相进行磋商,并且采取它们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来防止和平遭到破坏。
第三条
为了两国的利益并且遵照友好原则,缔约国同意发展和加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现有的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关系,相互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且实行必要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合作。
第四条
根据现有的国际协定的条款现在驻扎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土上的苏联军队,在得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同意下,并且根据苏联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附加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将暂时留驻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暂时驻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土上的苏联军队将不干涉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内政或者这个国家的社会和政治生活。
第五条
缔约国一致认为,它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相应的协商求得整个德国的问题的和平解决。根据这一点,它们将作一切努力以便通过一项条约取得和平解决并且按照和平和民主的方针重建德国的统一。
第六条
本条约有效期限将直到德国恢复统一成为一个和平民主的国家或者缔约国就修改或终止本条约问题达成协议时为止。
第七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在交换批准书后立即生效,交换批准书的仪式将在最近在柏林举行。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日订于莫斯科。俄文和德文各一份,两种文本同样有效。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代表尼·布尔加宁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代表奥托·格罗提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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