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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公民社会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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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0-26
第2版(要闻)
专栏:

  便利公民社会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上午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受国务院委托就这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草案就身份证的名称和发证范围、使用和查验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累计发放11.4亿个居民身份证。
  关于身份证的名称和发证范围,草案将1985年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并规定:“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按照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草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作了调整,删去上述规定,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关于身份证的使用,草案吸收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身份证使用的内容,并作了必要的充实,明确了应当使用公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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