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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新规境内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业务,须经外汇局核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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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0-30
第6版(综合)
专栏: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新规
境内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业务,须经外汇局核准
本报北京10月29日讯记者田俊荣报道: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规定》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暂行规定》要求,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必须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暂行规定》指出,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但在支付保险赔偿及再保险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持有关凭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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