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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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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04
第1版(要闻)
专栏:

  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本报特约评论员
  国务院最近决定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国务院2001年10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和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日渐突出。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使行政机关陷入了繁冗的具体事务中,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有的行政审批行为失范,甚至出现滥用职权、滋生消极腐败的现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2001年10月以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依据改革的原则和标准,对国务院65个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组织了清理,并实施了严格、规范的审核和论证。目前取得了先行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实践证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部门统一认识,狠抓落实,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就一定能够做好。
  这次取消的789项行政审批项目,有的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有的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或用其他手段替代,有的不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有的审批对象和条件已发生变化或实际上已停止实施,还有的存在重复、交叉审批的现象。取消这些审批项目,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有利于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减少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机率,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树立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务院的决定,严禁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或搞变相审批,同时要防止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在部门之间的转移。对取消的审批项目涉及的设定依据,要认真清理,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国务院有关部门除了做好本机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外,还要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注意与国务院部门的工作相协调,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研究制定衔接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对有关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保证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取消审批后,要通过改进管理方法和制定替代办法,把应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以审批项目已经取消为由,放弃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对第一批取消的审批项目公布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制订预案,提出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与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逐步探索出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
  先行取消这批行政审批项目,只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任务依然繁重。我们要进一步搞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工作,对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不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能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能够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要逐步转为中介服务。要调整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关系,把政府的职能调整到主要实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力求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有所突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审批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解决行政审批有权无责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抓好落实,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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