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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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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06
第7版(新鲜经验)
专栏:十三年来

  法律援助
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报记者 武侠
  来自湖南、广西的罗礼元等6名外来工在珠海某花木场工作多年,无良老板自1998年起便拖欠工资,6名工人被迫辞职,靠卖垃圾为生。广东省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此事后,指派律师代理此案,日前,终于为工人们讨回了50多万元的血汗钱。
  在上述案件中,律师没有收当事人一分钱,因为他们的工作都是以法律援助的名义进行的。
  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
  法律援助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为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设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是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伴随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律师由吃“皇粮”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开始向当事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与此同时,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出现了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没有能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
  如何使贫者、弱者也能享受法律服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道难题。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1994年,司法部创造性地提出了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
  法律援助,就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得到了国内外人士的高度评价,被称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之一”、“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从此,法律援助为社会贫弱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成为中国司法公正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用事实表明,在社会主义中国,不管是贫者、弱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不久,受理了木兰县的一起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案件。当事人王松突发肚子痛,由于被误诊延误了抢救时间,不治身亡。
王松的父母都是60多岁的老人,上有一位老太太,都没有生活来源。没有钱打官司,三位老人找到了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指派的曲龙江律师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冒严寒,顶酷暑,没要当事人的一分钱,自费3000多元,先后14次到木兰县调查取证、协调工作。最后,这一案件被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官司有了结果,但法律援助并没有结束。为了使三位老人能够得到合法的赔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和律师多次与有关单位沟通、接触,终于使对方受到感动,不仅撤回了上诉,双方还达成了和解协议。老人们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就这样,8年来,法律援助已经无偿帮助70多万个公民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中有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医疗事故的受害者、被不法侵害的军属、遭受家庭暴力的妻子、失去双亲的孤儿、瘫痪在床的病人,甚至还有犯罪嫌疑人。
一位当事人感动地说:“平时花钱也请不到的名律师,费心费力还自己掏钱帮我打官司,我无以回报,只能说感谢党!感谢政府!”
在人生的风雨来临时,法律援助为贫弱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也为他们维护了人的尊严,维护了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最终目标:使所有需要的人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顺应了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壮大起来。截至今年8月31日,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2398个,现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8000多名,其中,50%以上为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我国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在内涵、外延上和质量上都在不断延伸、扩大和提高。
2001年,广东省把法律援助工作引入了高墙内,监狱服刑的人员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2年广东省再次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使全省法律援助覆盖面由原来的600万人扩大到1300多万人;在刑事案件中,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
日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再次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将逐步扩大。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使所有符合条件、需要法律援助的人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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