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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协议必须严格遵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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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9-27
第4版()
专栏:

日内瓦协议必须严格遵守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 王铁崖
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越南南部当局最近进行的种种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日内瓦协议的精神和条款。越南停火已经实现,军队的集结和转移已经完成,但是,越南南部当局不仅非法增援武器和战争物资,非法招来大批外国军事人员,继续准备战争,而且为了执行战争的准备,加紧镇压和屠杀南越人民,对以前抗战人员进行残酷报复;这些活动都违反了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和关于在越南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的规定。与此同时,越南南部当局竟然不顾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六月六日和七月十九日关于举行协商会议的声明和照会,拒绝执行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关于召开协商会议举行自由普选的规定,企图推翻日内瓦会议所达成的庄严的国际协议。这一情况已经引起全世界人民的深切注意。
谁都不能否认,国际法有这样一个原则,就是:“约定必须遵守”。早先国际法学者法泰尔说得对:“破坏条约者同时就是破坏国际法”,“如果国家不把条约看作庄严的诺言,条约就将只是空话”,因而破坏条约者是“摧毁各国公共和平与安全的基础的公敌”。就是美国国际法学者,在他们编订的“条约法国际公约草案”中,也不能不承认:“国家应该诚实执行条约中所担负的义务”。一九二八年第六次美洲国家会议所通过的公约还规定:“任何国家,除了经过和平方法取得其他缔约国的协议外,不得解除自己的条约义务或修改条约条款。”联合国宪章在序文里明文规定,“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及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这就证明,“约定必须遵守”是举世公认的不可动摇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正常关系的先决条件。越南南部当局在美国政府的指使和支持下破坏日内瓦协议,正是破坏这一原则,正是破坏国际法的基础。
越南南部当局违反日内瓦协议已经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增援武器与战争物资违反了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第四条和停战协定第十六、第十七各条的规定;屠杀人民和对以前抗战人员进行报复违反了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第八条、第九条和停战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拒绝召开协商会议进行自由普选违反了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第七条的规定。但是,越南南部当局为了破坏日内瓦协议,居然制造借口,放肆地声称,它没有在日内瓦协议上签字,因而它不受日内瓦协议的约束,就拒绝履行日内瓦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这种借口是毫无根据的,是极端荒谬的。这种借口是蔑视国际法上关于条约效力的一切规则,是否定“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就是企图破坏整个国际法的基础。
作为一个完整的国际协定,日内瓦协议包括了关于军事停战和政治解决的各项条款,这些条款是不可分割的。代表有关方面在日内瓦会议关于在越南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上签字的,是以越南人民军总司令代表为一方,驻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代表为另一方。很显然,驻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代表签字在以恢复越南和平为内容的协定时,他就不仅是一般地代表了法国政府,而且特别代表了停战双方的一方。不论越南南部当局在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一方中处于何种地位,不论它是属于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一方中的一部分,抑是继承了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部在越南南部的职权,都是不能不受日内瓦协议的约束的。这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如果一个国际协定的一方的某一部分或一方的职务的继承者可以任意否定一个协定的约束力,那末,国际上许多协定就将完全失去意义。为了防止任何歪曲起见,“关于在越南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第二十七条还特别明文规定:“本文件签署人及其职务的继承人均应负责遵守并实施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和规定。”按照这条规定,法国及其在越南的继承人都负有履行协定的明确义务。这里所规定的“继承人”,在目前就是越南南部当局,因此越南南部当局完全有义务负责遵守并实施日内瓦协议的全部规定。吴庭艳政府所制造出来的没有在协定上签字因而不受约束的借口,在法律上是丝毫没有根据的。
事实上,在执行日内瓦协议中有关停火、划分临时军事分界线、撤退和集结军事部队等条款中,吴庭艳政府和它的军队一直是作为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一方的一部分而受到了日内瓦协议的约束的。在关于政治和行政措施的条款中,停战协定第十四条甲款规定:“在举行获致越南统一的全国选举以前,各集结区的民政由依照本协定应在该区集结部队的一方负责。”就是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吴庭艳当局接管了越南临时军事分界线以南的整个法兰西联邦部队集结区的民政。它既然依据日内瓦协议这一条款担负了责任,享有了权利,因而也就相应地担负了完全履行同这一条款相关联的其他条款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停战协定第十四条丙款、丁款和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第八条、第九条中关于不得对集结区内任何人和团体施行报复歧视,并保障其民主自由和生命财产的义务;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第七条关于举行协商、实现自由普选的义务。这些义务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规避的。
总而言之,整个日内瓦协议——包括最后宣言和停战协定,对于越南南部当局是具有法律的拘束力的;这是吴庭艳集团的任何借口所不能变更的。印度总理尼赫鲁七月十九日在新德里记者招待会上所说的是十分正确的,他说:“南越政府必须负起每一个接替的政府所应该负起的责任和义务。在日内瓦协议签订的时候,法国代表南越。如果每一个接替的政府都否认它的前任政府所达成的协定,这将是一个不可能容忍的局面。”吴庭艳集团制造的不受协定约束的借口,实质上就是企图破坏整个日内瓦协议,蔑视国际法上一切关于条约效力的规则,破坏“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应该指出,对于吴庭艳集团制造借口企图破坏整个日内瓦协议,美国政府负有重大的责任。当吴庭艳集团公开表示拒绝进行协商并无理违反日内瓦协议的主要规定的时候,美国国务卿杜勒斯竟然立即声明:“美国支持自由越南吴庭艳所持的立场。”这一事实就显然表明吴庭艳集团破坏协议的活动是受到美国政府的指使和支持的。美国作为五大国之一参加了日内瓦会议,就在美国自己所参加的日内瓦会议上达成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的协议。尽管美国代表在会议上发表声明,表明“不准备参与”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但是,人们都看到,美国政府曾经在会议上承认了会议所达成的协定和条款,而且正式声明不去妨害这些协定和条款,并且“将充分关切地注视违反上述协定的任何侵略的再起”。这样的“单方面的声明”,依据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已经构成美国与参加日内瓦协议其他国家之间的协议。美国绝不是与日内瓦协议毫无关系的国家,相反地,它通过这一声明是肯定地负有尊重日内瓦协议的规定的义务的。美国政府现在竟然不顾自己所担负的义务,不仅不尊重日内瓦协议,而且指使和支持吴庭艳集团破坏日内瓦协议的活动,这样,美国政府是无法逃避它直接破坏庄严的国际协议的责任的。
还应该指出,对于日内瓦协议,法国负有彻底实现的责任。法国政府的代表亲自签字于停战协定,法国代表团在日内瓦会议上对于最后宣言也曾经表示完全同意。事实上,无论在停战协定上抑在最后宣言上,法国是直接有关的一方,它担负这些协议所规定的明确义务。以实际行动来彻底实现日内瓦协议的规定是法国政府应有的责任。如果法国政府仍然只是消极地宣布尊重日内瓦协议,那是与日内瓦协议的规定完全不相符合的。
日内瓦协议是一个庄严的国际协议。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依据国际法上一切关于条约效力的公认规则,所有参加日内瓦会议的国家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国际协议的规定。任何借口,在法律上都是毫无根据的;利用借口企图规避协议规定的义务都是存心破坏国际协议。日内瓦协议不仅结束印度支那战争,给印度支那带来和平,而且对于巩固亚洲和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为了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亚洲及世界的和平安全,破坏日内瓦协议的一切活动必须停止,日内瓦协议的一切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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