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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有效武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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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12
第10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是——
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有效武器
  本报记者 赵永新
  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获得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消息传出后,环保界人士奔走相告、欢欣鼓舞。因为他们深知,这部将于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律,堪称我国环保立法上的历史性突破,对于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无论是建设项目还是发展规划,都要先环评、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实施“预防为主”的环保方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武器。
  据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恒远介绍,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只规定对单个的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而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经济发展规划如果出现失误,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大。如果不从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则将环评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政府规划。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司司长祝兴祥分析说:“环境影响评价法最大的成功之处,是要求政府做环评。这对提高各级政府尤其是部长、省长、市长们的环保意识,对各行各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无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做规划时都要考虑环评问题——如果不对所起草的规划组织环评,都将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哪一级审批机关,如果审批了没有组织环评的规划,都要负法律责任。”
  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居民,都有了环评发言权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都昭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在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形势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阶段就鼓励公众参与,其意义尤其重大。
  令人可喜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历史上首次对公众参与环评做出了普遍的明确要求。该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祝兴祥说,这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开、科学、民主的精神,对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实施,将大大增加环保审批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隐患。
  无论是政府组织规划环评,还是公众参与规划环评,在我国历史上都是首次。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学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和程序,力争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毫无疑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体,他们对法律的认可、理解和掌握程度,决定着这部法律的落实情况。与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同,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仅为公民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认真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并进行相关的技术、知识储备,也是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每一位关心生存质量的普通公民的法定义务和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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