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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将》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加快推进保险业改革与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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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18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财经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将》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加快推进保险业改革与发展
吴定富
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处在蓬勃发展、方兴未艾的新时期。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公司数量已达S4家,保险业总资产近6000亿元。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客观上要求对原《保险法》中一些与保险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做出修改。新《保险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逐步取消法定再保险;将保险条款费率由监管机构制定改为由保险公司制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新保险法还强调了诚实守信原则,突出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些修改,紧密结合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为今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较快,但总体水平仍然很低。2001年,保费收入仅占GDP的2.2%,人均保费收入165元,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很不相称。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保险监管机构要转变监管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把主要精力转到宏观调控、制定规划和市场监管上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要转变监管方式,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由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要改进监管手段,完善各项监管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增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能力,提升监管水平,提高监管效率。
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体系。要加强调查研究,消除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保险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
坚持改革和创新是保险业始终保持活力的源泉。要积极推动我国保险业在体制、观念和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努力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体制上,加快推进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在观念上,摒弃不讲信用、粗放经营、短期行为的思想,坚持诚信为本、效益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产品服务上,大力开发市场有需求、核算有效益的产品,为投保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扩大销售渠道、改革销售方式、方便客户投保。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发展时期,也是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以《保险法》修改为契机,不断开创保险业发展的新局面。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造就一支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富于开拓创新精神、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保险人才队伍。学习国外公司在风险控制、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尽快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充分发挥熟悉本土文化和了解消费者心理等方面的优势,扬长避短,培育一批面向国际的、能够在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站稳脚跟、赢得优势的大型保险企业集团。
(作者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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