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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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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3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观点

  建议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王尹成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一款规定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说,该罪名制定13年来,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惩治腐败上收到了一定成效。
  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近两年的司法实践,该罪名已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胡继美夫妇,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其中受贿仅200多万元,而来源不明的财产达1800多万元。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索贿、受贿折合人民币544万元,另有161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湖南省“三湘女巨贪”蒋艳萍、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都存在类似情况。
  根据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万元才达到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如果认罪态度好也许判个拘役就过去了。即使来源不明的财产上千万元,最高刑罚也只有5年有期徒刑。这与贪污受贿罪相比可就大相径庭了,贪污罪10万元起,至少有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丢脑袋。因而,不能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们利用来逃脱罪责、减轻刑罚。
  笔者建议参照《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的规定,适当提高定罪的基数和量刑的幅度,对《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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