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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诉时效从何时算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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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20
第11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维权之路

  仲裁申诉时效从何时算起?
程延园
  案例
  2000年4月,贾某到某公司工作。同年5月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贾某仍在公司工作。2002年4月,公司口头通知贾某解除合同,并自此时停发了贾某的工资,停缴了社会保险。7月15日,公司补办了解除合同书面通知。贾某要求公司发放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
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此案经过了仲裁、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贾某2002年7月1日至15日的工资,补缴2002年4月至7月的保险,其他请求超过时效而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02年7月15日解除,公司支付贾某2002年4月至7月欠发的工资,补缴养老保险,对贾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等请求,因超过申诉时效,未予支持。
评析
贾某与某公司之间工资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突出反映了劳动争议处理中如何认定仲裁申诉时效的起算问题。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仲裁申诉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书面通知劳动者。某公司的通知方式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自同年7月15日贾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经济补偿金之时终结。在劳动合同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某公司停发贾某的工资,构成了对贾某的侵犯,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其权利的申诉时效应从此时算起。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二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补发自2002年4月起欠发贾某的工资、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贾某要求补发2002年4月之前的加班费的请求,超过申诉时效,不予支持。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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