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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畜产品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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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21
第8版(食品安全专页)
专栏:

加入WTO与我国畜产品安全
农业部总经济师、畜牧兽医局局长 贾幼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的支柱产业,在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肉类、禽蛋、水产品等食用动物产品总产量已位居世界第一。
在解决畜产品数量的同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在1992年,我国政府就做出了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作为国家对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仲裁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自1952年建所后,一直致力于兽药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从1998年开始,又开展了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在提高兽药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以及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的监控技术、检验方法研究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加入WTO对我国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将受到WTO《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SPS协定)》的约束,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SPS协定》鼓励各成员采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具体就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兽疫局(OIE)等国际组织颁布的标准、指南和建议。作为WTO的新成员,我国需要尽快熟悉、应用这些规则。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从农场到餐桌全程控制畜产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涉及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以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从动物疫病防治、进出境动物检疫、兽药和饲料的生产、使用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确保畜产品安全。
同时,我国畜产品安全标准日趋完善。动物疫病方面已颁布国家标准28项,行业标准42项,包括动物疫病的诊断检疫标准、无害化处理标准,有关饲养、生产、加工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等。兽药、饲料正在逐步建立起一套标准化体系,截止2001年底,已颁布兽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761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09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40项、饲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48项。
健全有效的兽医管理体制是确保畜产品安全的前提,也是履行《SPS协定》的关键。为此,近年来我们参考了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原则和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从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当前开展的主要工作:一是研究在部分省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作试点,打破地方分割局面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二是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压缩现有兽医管理队伍规模,提高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效率,为建立精简、高效的兽医管理队伍创造良好条件;三是起草制定《执业兽医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兽医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兽医行业准入机制。
从1998年开始,农业部在全国实施了动物保护工程,对直接关系到畜产品安全的重要因素进行控制。根据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原则,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不尽相同的特点,我部还通过动物保护工程,在四川、山东、吉林、辽宁、海南、重庆建立了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1998年至2001年,全国动物保护工程已累计投资24.77亿元,改善了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提高了全国畜产品安全监控能力。
1998年,我国开始了兽药残留检测工作。1999年,正式开始实施《全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大大加强了兽药使用管理工作,对提高畜产品安全质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2001年,对25个省、市、自治区的9种动物的12种组织共4460批样品,22种兽药及其他物质进行了残留检测。检测的药物种类又增加了3种,监测地区增加到25个。
2000年,农业部开始实施饲料安全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饲料安全质量保障体系。目前,中央项目资金已下达1亿元,优先用于饲料质量监测体系(包括1个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个部级饲料质量监测中心、24个重点省级饲料监察所)、饲料安全评价基地和饲料产品质量监测预报网络中心网站的建设。
食品质量安全是一项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解决食物安全问题需要各个方面付出长期而艰巨的努力。我们愿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探索提高畜产品安全水平的有效措施,也希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继续加强兽药质量监督,完善兽药技术规范,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力度,为保障畜产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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