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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公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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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2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程序与公正
  侯宗宾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核心要求是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有两层含意,一是指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二是指每一步骤中对事情的处理都有法律依据。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程序不仅是权力行使的过程,而且是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使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先斩后奏”,只会导致执法混乱,甚至执法不公。每个执法过程和行政过程都离不开程序,程序是民主的载体,是法治的保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程序制度是否完备和得到正确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的程序制度主要有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如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当前,有的人对程序法的作用、功能和内容缺少足够的认识,重实体轻程序,不按程序法办事,以致造成执法不公。公正是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违反程序法也是执法不公。有人认为,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会影响效率。诚然,效率很重要,但公正更重要。没有公正,效率毫无意义,只能造成社会不安。同时,保证公正未必就会牺牲效率。因此,我们务必充分认识程序法的重要性。程序法可以保证实体法得到公正执行,程序不公,实体法也就无法实现公正。
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法办事,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暗箱操作,该公开的不公开,该回避的不回避,该告知的不告知,拘捕人有时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二是耍特权,搞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强迫命令、粗暴执法,严重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三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就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四是审判只是走过场,先下结论,后找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就乱定罪等等。
不按程序法办事,原因何在?一是有以权谋私思想,金钱、人情大于国法,贪赃枉法,凭关系、人情、好处执法。二是有封建残余的“人治”思想,地位和权力大于国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三是有特权思想,认为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可不受监督和约束,无人能干预,造成执法不公。当然,导致这些现象的发生,还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有关。
执法程序不公会带来严重后果。一是造成冤假错案,如不依法审讯,搞刑讯逼供,带框框取伪证,会助长暴力执法、伤害人命。二是造成群众对执法者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执法者姓私、不姓公,有损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社会安定。三是会造成权力的随意滥用,阻碍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进程,甚至可能为腐败提供可乘之机,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必须严格按程序法执行,确保执法公正。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程序法是无私的,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是执法活动的根本行为准则,是保护每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宝。二是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按程序法办事,不漏手续、不倒顺序,不折不扣。三是健全和完善对违反程序法的处罚规则,对违反程序法的执法者,要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定要严肃查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追究,以儆效尤。四是进一步完善程序法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执法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按程序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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