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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会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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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27
第11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为工会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张春生
一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进行的修改,使工会工作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为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法治国的新形势,要求我们从进一步完善立法、严肃执法、加强监督等各个方面,为贯彻实施《工会法》、推进工会工作,创设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国疆域大、各地发展不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与这一形势相适应,《工会法》只是对工会组织、工会活动基本的方面作了规定,同时也为各地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个法律,留下了一些空间。各地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把《工会法》的内容进一步落到实处。我们高兴地看到,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指导思想,遵循《工会法》的规定,做了一些细化的、有本地特色的规定。希望各地继续进行一些探索,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条件成熟,还可以补充到《工会法》中。
根据我国立法制度,法律的实施必要时需要对法律作出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立法法规定了我国的立法解释制度,遇到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为保证《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必要时可以运用这些形式。除此之外,立法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答复,这种答复,是依照立法的原意,对执行法律中的问题,由立法工作机构经过研究和审批,予以答复。这种做法方式比较简便,答复比较及时,带有执法服务的性质。为严肃、准确地实施《工会法》,我们愿意做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
严肃执法,是《工会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工会法》的实施,固然要靠各级工会组织卓有成效的工作,还要靠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认真执法。党政领导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遇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旗帜鲜明地伸张正义、秉公执法。实践证明,一个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繁荣,鼓励投资固然重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样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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