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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何时能排除——石家庄新华集贸中心小百货市场消防问题调查本报记者李晓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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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28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专题调查

重大安全隐患何时能排除
——石家庄新华集贸中心小百货市场消防问题调查
本报记者 李晓清
河北石家庄新华集贸中心小百货市场(以下称小百货市场)地处市中心,由石家庄市新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新华集贸中心管理委员会管理。这里有1000多户经营者(80%是外地人),每天人声鼎沸,摩肩接踵,大批货物频繁进出,生意兴隆。但令人忧虑的是,在这繁华景象背后,隐藏着重大的火灾隐患。
根据读者来信反映,记者曾于9月27日上午到小百货市场暗访,发现火灾隐患非常严重:整个市场覆盖的是半透明塑料棚,如遇明火,这些塑料壳不但不阻燃,还会助燃并产生剧毒气体;商户之间本应用石棉板隔离,实际上有的只隔层华丽板或薄铁皮,耐火等级很低,大量柜台干脆无隔离,一个连一个,从业人员肩并肩地挤坐在柜台后面,转身都困难,有的就坐在通道中。记者问一个商贩:“这么拥挤,市场管不管?”“管?他们多出租多赚钱,哪想这些。”再看一排排柜台间的次通道,仅能容双人并行,只要有顾客站住选购商品,通道即被堵塞。与小百货市场相邻的是中高档服装市场,记者看到,虽然该市场的建筑较小百货市场要正规一些,但上述消防问题也都存在。两个市场之间的通道堆满货物,商贩挤身其中叫卖,运货的手推车、三轮车和自行车、人流在通道上挤成一团,记者10分钟都过不去。如此狭窄的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根本进不去。记者也看到几只堆放在货物间的小灭火器,被问及如何使用时,商贩们一脸茫然。当记者表明是来采访火灾隐患时,他们纷纷表示,这里一旦发生火灾,别说抢救货物,就是人员逃生都困难,像在“火山口”上做生意。
记者从石家庄市消防部门了解到,小百货市场早已被列为全市11家现存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之一。在新华区公安分局消防科,记者看到,消防部门于2000年7月12日向小百货市场发出了第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又见到指出该市场仍有诸多消防问题的《复查意见书》。类似的文书2001年发过6份,2002年发过2份。消防部门2002年1月16日发给小百货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出,该市场存在下列违反消防法规的问题:1.市场建筑耐火等级低;2.市场内消防水源不足,消防用水没有保证;3.小百货市场疏散通道狭窄,主通道达不到4米,次通道达不到2米,且堆放货物不畅通;4.中高档服装市场南北消防通道管理不善,被货物、车辆挤占;5.未设火灾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设施。该通知还指出,小百货市场的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火灾隐患,并要求他们在2002年2月16日前整改完毕。2月22日,新华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派员复查后又对该市场出具了《复查意见书》,认为:除第四条“基本改正”外,其它四条均“未改正”。在又拖了3个多月仍未改正的情况下,2002年5月,新华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又向小百货市场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该市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停产停业的处罚,限你单位于2002年5月23日开始停产停业。”但不知什么原因,如此严肃的行政处罚书下达后,小百货市场却一天也未停业,照常营业至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问市消防部门负责人“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时,该负责人只是说,“此事已报市政府”。可见消防部门对此无能为力。
新华集贸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在回答“为何不执行消防部门的处罚决定”时,主要强调了该市场存在上述隐患的历史原因,并说市场现在已做了整改。9月27日下午,他们领记者到小百货市场察看,记者看到了与上午暗访时完全不同的景象:各个路口都站着市场管理人员;路旁的货物、小摊贩、三轮车、手推车均不见了。在他们的指点下,记者看到了几个消防栓等简陋设备。
据报载,石家庄市消防部门从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开展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严重、整改力度不大、已责令停业整顿的单位,要函告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其各种证照,直至取缔。但据知情人反映,小百货市场至今未有任何整改迹象,仍在营业。有关专家指出,小百货市场地处大路旁,严重的火灾隐患时刻威胁着成千上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人群密集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有关部门不能为追求眼前利益置安全隐患于不顾。另外,像小百货市场这样毫无安全基础、整体破旧不堪的棚户市场,仅靠改造是很难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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